律師見面的時間沒有限制,要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來確定。如果委托律師介入整個刑事案件,律師介入越早越好。
律師會議
會見律師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聽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對被指控的犯罪和相關案件的意見和辯解,以便更好地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更好地為其辯護的壹種活動。
這裏的律師會見是指律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會見權。律師會見權是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壹項極其重要的權利。律師在民事訴訟或者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過程中會見委托人的,壹般不叫“律師會見”,叫“會見委托人”。
依法建立律師會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能夠實現自己的訴訟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處於被動地位,特別是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他們處於被拘留和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他們在行使訴訟權利時必然受到限制,當然也有壹定的局限性。
因此,律師會見他們,了解他們的意願,為他們提供法律幫助,在他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代表他們提出申訴和控告,是壹種有利的方式。
律師會見權來源於兩個方面,壹是基於委托關系的授權,二是基於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地位的權利。
前者是基於委托人權利的授權,其目的是彌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辯護能力的不足,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為申請取保候審,代為申訴、控告。後者是基於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賦予的權利。
律師履行辯護人職責,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被指控的罪行及相關案情,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無罪”、“從輕”的辯護意見,是壹項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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