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正確認識新形勢下司法所的地位與作用
在我國傳統的“司法”概念中,不論是廣義的或者是狹義的範疇,都未將司法行政明確地納入其中,盡管職能上都有涉及,與公檢法相比,司法行政工作還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隨著形勢的發展,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我國的司法體制在改革大潮的推動下也正在發生著變化,社會對法治的需求,群眾對法律的渴望使得沈寂多年的基層司法行政事業重新煥發出生機與活力。據此,應當重新認識司法所的地位和作用。
(壹)司法所是基層政法體系中的重要壹環,具有其他職能部門無法替代的作用。首先,職責範圍不同。公安派出所主要負責地區治安、戶籍管理及涉及刑事案件的偵查、逮捕等職責,基層法庭主要履行國家賦予的審判職能,而司法所的職責是普法依法治理、提供法律服務、化解基層矛盾糾紛、對釋解人員和矯正對象進行監管、幫教工作,三者職能互補,***同為維護地區穩定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其次,工作方法和手段不同。公安派出所與基層法庭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其行為或決定代表國家意誌,當事人必須遵守或執行,司法所除了社區矯正以外,其它職能尚無強制執行力,主要以宣傳、教育、引導、提供服務為主,形式上更易於與群眾溝通、交流。第三,側重的階段不同。公安派出所與基層法庭多在事件發生後介入,以事後補救為主,而司法所則把防止矛盾糾紛的關口前移,註重事前預防。因此,“兩所壹庭”是壹個有機整體,三者地位平等、彼此獨立、相互協作。
(二)司法所工作是整個司法行政工作的根基所在、關鍵所在。作為司法行政的最基層組織,作為壹系列方針政策的最終執行者,作為化解矛盾的“第壹道防線”,司法所職能作用發揮的好壞,司法助理員服務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到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各項決策和部署能否具體落實,關系到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項改革能否順利推進,影響著司法行政機關為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服務的質量和效果。近年來,圍繞著規範化建設總體目標的實現,司法所在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制度建設、保障建設等方面都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得到了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扶持,同時也逐漸贏得了群眾的認可和信賴。這些都為司法行政事業健康、穩步、持續地發展壯大奠定了良好、堅實的基礎。
(三)司法所在服務經濟發展,保障社會穩定方面的作用不可乎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某種意義上講是法制經濟,作為法制工作重要部門的司法所地處基層,深入百姓,是多功能全方位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構,而其多功能性決定了它在社會生活中具有獨特的優勢,能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各個方面廣泛發揮作用。人民調解、法制宣傳、基層法律服務、安置幫教等職能的群眾性、廣泛性和極大的社會覆蓋面使其在處理公民個人法律事物,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其他部門或組織無法取代的,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等各個環節也都有用武之地。因此,基層司法行政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註和重視。
綜上所述,基層司法所不再是傳統上人們所認為的可有可無的行政機關,在維護地區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中司法所舉足輕重。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總要求,做好新形勢下的維穩工作必須著力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充分發揮其人民調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務、法律宣傳、安置幫教等方面的作用,對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社會的長治久安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如何充分發揮基層司法所的職能作用
俗話說:基礎不牢,地動山搖。我們必須要牢固樹立強基固本的思想,切實加強司法所建設。如何真正把司法所建成基層政府和群眾的“連心橋”,化解矛盾的“金鑰匙”,最大限度的發揮基層司法所的職能作用?當前,應著力抓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壹)提高認識,增強基層司法所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基層司法所作為司法行政工作的基層載體和運行機構,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壹道防線”,也是服務群眾、化解矛盾的前沿陣地,工作任務艱巨而繁重,基礎地位也更加重要。
基層司法所以其公正、中立以及對社會矛盾糾紛的廣泛容納性,在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方面發揮了重大的作用。其工作特點就是把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律工作融為壹體,把思想工作寓於法律工作中,把法律工作寓於政治工作中,把法律、政策、思想工作融為壹體,便於接受、便於解決、便於緩解矛盾。總之,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是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重要渠道,是促進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壹個重要工具。
(二)深刻理解和認識基層司法所在促進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就要繼續高度重視基層司法所的建設。在基層充分發揮司法所的功能,已成為社會整合的基本要求。社會的進步和發展要求司法所充分發揮調解紛爭,進行利益平衡,維護公民權利的功能。同時,也要深刻認識到在新形勢下大量出現的人民內部矛盾,僅僅靠說服教育是不夠的。在具體實踐工作中,還應引導群眾自覺地以合法的方式表達訴求,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權益,糾正部分群眾中存在的“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法不責眾”,“信訪不信法”的錯誤認識。基層司法所要充分利用自身貼近基層、便民利民的職能優勢和工作網絡,主動靠前工作,大力開展民間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及時化解各種矛盾糾紛,努力維護社會穩定。
(三)圍繞基層黨委、政府的工作中心,積極發揮司法所的職能作用和服務功能。
1、以排查矛盾糾紛、消除治安隱患為重點,發揮司法所的法律保障作用。積極建立由司法所牽頭,計生、土地等有關業務部門參加的司法調解中心,擴大和拓展調解工作面。健全調解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提高調處矛盾糾紛的水平和調解質量,防止民轉刑案件和惡性暴力事件的發生。及時化解人民內部矛盾,避免和制止群體性上訪。做好對刑釋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和社區矯正工作,降低脫管失控率和重新違法犯罪率。
2、以促進經濟發展為中心,發揮司法所的法律服務作用。努力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做實做好,把重點放在黨委、政府關註的事情和經濟建設最需要的地方,力爭做到人民群眾滿意。圍繞熱點、難點、焦點積極開展工作,拓展業務,為農民增收減負、政府依法行政、企業合法經營提供優質高效、簡便快捷的服務。
3、以提高人民群眾法律素質為目的,發揮司法所的法律宣傳作用。司法所要通過各種形式和途徑,舉辦普法培訓班,上法制課,以案釋法,送法到戶,對人民群眾進行普法教育。同時,大力推進基層政府依法治理,積極參與“平安社區”、“平安鄉鎮”等創建活動,使基層社會綜合治理規範化、制度化。
三、如何擴展司法行政工作新領域
只有充分發揮司法所職能作用,才能從縱深上去拓展司法行政工作。只有緊緊紮根基層,貼近群眾,以司法所為平臺發揮好法律宣傳、法律保障、法律服務職能,才能更好地服務新農村建設,拓展司法行政工作新領域。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壹)加強隊伍建設,以有為促有位。
司法所的工作與廣大人民群眾息息相關,必須樹立“以有為促有位”的工作理念,以紮實有效的工作業績贏得基層黨委和廣大人民群眾的信賴和支持。壹是要有堅定的為民服務的思想理念。思想是行動的先導,思想上去了,工作就不言而喻了。因此必須加強司法助理員的思想作風、紀律作風、工作作風建設,建立局、鄉鎮、所三位壹體的考核機制,努力建立壹支立場堅定、清正廉潔、紀律嚴明、作風頑強的司法助理員隊伍,為履行好司法所各項職能奠定組織基礎。二是抓好司法助理員自身建設,從上至下,都要建立健全業務培訓長效機制,努力提高司法所服務大局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服務人民群眾的能力;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創造性開展工作的能力。同時,通過司法助理員大比武、外出參觀學習等形式,提高司法助理員“調解、寫作、講話、服務、協調”五個方面的技能。通過上述措施,提高司法助理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增強為基層服務、為群眾服務的能力,以有位促有位。
(二)加強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在司法所的部分工作內容沒有進入立法程序之前,要強化司法所的職能,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很重要的壹點就是加強宣傳力度,增加工作知名度。
壹是以電臺、電視臺、報紙等新聞媒體為載體,宣傳司法所通過開展法制宣傳、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社區矯正等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提高群眾法律意識,保護群眾合法利益方面的典型事跡。
二是以政務公開、宣傳欄、“法律六進”活動多角度、全方位地宣傳司法所的職能和作用,讓廣大群眾了解司法所的機構設置、工作職能、工作性質。從而使司法所的工作贏得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引導廣大群眾積極參與、配合司法所的工作。
(三)加大創新工作力度,促使工作上臺階
壹是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擴大法律服務範圍 。現在的農民已經不再是封閉落後的自然經濟主體了,而是參與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之中。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每壹個參與者都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識和意識。由於教育的缺失和公***資源的匱乏,農民的法律素質普遍比較低,在處理各種社會關系時,依靠的主要還是傳統思想和慣性思維,農民迫切需要用法律知識武裝頭腦,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這壹需要正與基層司法所的職能相銜接。
1、加大普法宣傳的廣度和力度。農村相對於城市而言環境比較閉塞,信息面比較窄,加上人口居住比較密集,容易產生婚姻、家庭、相鄰權等民事糾紛,這些矛盾看起來是壹家壹戶的事情,處理不好就會影響鄉風民風、影響農村安定團結的社會形勢。要預防矛盾的產生必須加大法律知識的普及教育力度,用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把法律送到千家萬戶。基層司法所由於人員比較緊張,往往很難深入下去作普法工作,但是,作為司法所的壹項主要職能,司法所對搞好普法活動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利用農村閑余的時間免費發放法律知識宣傳單、開展法律知識講座。這些都是針對農民進行普法的有效形式。
2、做好青少年和外出務工人員的法制教育和依法維權工作。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生力軍,他們的法律素養將決定未來新農村的發展方向,因此,基層司法所要特別重視對這壹人群的法制宣傳教育,可以利用其在校學習的條件,協助學校開展法制培訓課程,協調安排各部門或基層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的義務法制宣傳員。隨著農民外出務工人數的增加和農民工問題的日益社會化,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已經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在這方面基層司法所也可以有所作為。司法所可以在農民工離家前或節假日回鄉期間有針對性的對其進行勞動就業方面的法律培訓,也可以在基層司法所設立專人為農民工提供義務法律咨詢。
二是當好基層政府參謀,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幫助
各級行政機關是體現黨的主張和人民意誌的法律、法規的重要執行機關。行政機關能否做到嚴格、公正執法,直接關系到黨的主張和人民意誌的落實。司法行政機關是政府的主要組成部分,除了自身要堅持依法辦事以外,還要積極協助政府其他部門開展依法行政工作。基層司法所作為基層政府的壹個重要職能部門,不僅要搞好對外的法制宣傳、人民調解、法律服務,還要把對內協助政府依法行政作為壹項重要工作來抓。
1、協助政府做好農村社會矛盾排查工作。新形勢下,農村矛盾糾紛呈現出“群體性、復雜性、易激化、難調處”等特點,要把復雜疑難的矛盾糾紛調處好,解決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必須群策群力,抓早抓小,才能使矛盾糾紛得到有效化解。目前,我鎮由基層司法所牽頭,由各村的人民調解員擔任矛盾排查員,對發現的糾紛及時調解,調解不了的向司法所報告,由司法所收集、匯總信息後分流到不同的職能部門解決。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鎮。對促進農村社會穩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2、做好基層政府依法行政的得力助手。為加強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基層司法所應當充分發揮自己的優勢,為政府提供法律幫助。按要求參與本級政府或部門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審議和修改工作;受本級政府或部門委托調查和處理具體的法律事務;代理本級政府或部門參加訴訟、仲裁活動等;如果基層司法所能夠發揚自己的知識優勢和人才優勢,為政府依法行政出好謀、獻好策、把好關,政府也能積極采納正確的法律建議,那麽基層政權的執政能力就會大大加強,幹群之間的矛盾、政策執行不力的矛盾、權利分配不公的矛盾就會大大減少。
3、協助政府做好公務員法律培訓工作,提高公務員的法律素質。隨著鄉鎮機構改革的推進和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開展,基層政府公務員的法律素質已經成為決定政府行政能力高低的壹個重要因素,特別是在農村,鄉鎮政府公務員有沒有良好的法律意識和基本的法律知識,將決定黨和政府的政策能否正確貫徹執行的關鍵。在這種形勢下,基層司法所應當將普法的重點由群眾向幹部傾斜,協助當地政府搞好公務員的法律培訓工作,特別是對領導幹部進行法制教育。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確定了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戰略目標,在推進農村改革、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過程中,基層司法所只要能抓住機遇、勇於創新,面對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調整思路、發揮職能、完善服務,就壹定能夠在新的歷史時期發揮強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