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 *** 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刑法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範圍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受監管機關正式聘用或委托履行監管職務的人員能否成為體罰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體的批覆
(高檢發研字[1994]1號1994年1月10日公布實施)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妳院川檢(研)[1992]8號《關於在監管場所從事監管工作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體罰、虐待人犯罪和私放罪犯罪主體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刑法第84條和第189條、第190條的規定,受監管機關正式聘用或委托實際履行監管職務的人員是有監管人犯職務的人員。上述人員違反監管法規,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犯,情節嚴重的,或者私放罪犯的,應分別以體罰、虐待人犯罪或私放罪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2000年4月29日九屆人大十五次會議通過 同日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從事哪些工作時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解釋如下: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 *** 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壹)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 *** 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汙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規定。
最高檢關於貫徹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的通知
(高檢發研字[2000]12號2000年6月5日公布實施)
二、根據《解釋》,檢察機關對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 *** 從事《解釋》所規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中發生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案件,應直接受理,分別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四條和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涉嫌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立案偵查。
三、各級檢察機關在依法查處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過程中,要根據《解釋》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嚴格把握界限,準確認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的職務活動是否屬於協助人民 *** 從事《解釋》所規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並正確把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汙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和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對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屬於村民自治範圍的經營、管理活動不能適用《解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關於中國證監會主體認定的請示》的答復函
(高檢發法字[2000]7號2000年4月30日公布實施)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妳院京檢字(2000)41號《關於中國證監會主體認定的請示》收悉,經我院發函向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查詢核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已作出正式覆函,答復如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統壹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領導,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職責的事業單位。據此,北京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幹部應視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請妳們按中編辦答復意見辦。
附件:關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性質問題的覆函
關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性質問題的覆函
(中編辦函[2000]84號 2000年4月14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的函》(高檢發法字[2000]5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辦(1998)131號檔案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統壹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領導,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職責的事業單位。據此,北京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幹部應視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鎮財政所所長是否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批覆
(高檢發研字[2000]9號 2000年5月4日公布實施)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妳院滬檢發(2000)30號文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對於屬行政執法事業單位的鎮財政所中按國家機關在編幹部管理的工作人員,在履行 *** 行政公務活動中,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合同制民警能否成為玩忽職守罪主體問題的批覆
(高檢發研字[2000]20號2000年10月9日公布實施)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
妳院遼檢發訴字[1999]76號《關於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職守壹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根據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執行公務期間,屬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論。對合同制民警在依法執行公務活動中的玩忽職守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構成條件的,依法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
(2002年12月28日九屆人大三十壹次會議通過 同日公布實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的適用問題,解釋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法[2003]167號2003年11月13日釋出)
壹、關於貪汙賄賂犯罪和瀆職犯罪的主體
(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認定
刑法中所稱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有關立法解釋的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 *** 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司法實踐中也應當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認定
所謂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種多樣,如任命、指派、提名、批準等。不論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認定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在國有控股或者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員,應當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國有公司、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後,原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員中,除代表國有投資主體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人外,不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三)“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認定
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兩個特征:壹是在特定條件下行使國家管理職能;二是依照法律規定從事公務。具體包括:(1)依法履行職責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人民陪審員;(3)協助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農村和城市基層組織人員;(4)其他由法律授權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關於“從事公務”的理解
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相聯絡的公***事務以及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監事、會計、出納人員等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活動,屬於從事公務。那些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如售貨員、售票員等所從事的工作,壹般不認為是公務。
修訂後的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中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汙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貪汙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1、貪汙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4、單位受賄罪5、行賄罪6、對單位行賄罪7、介紹賄賂罪8、單位行賄罪9、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11、私分國有資產罪12、私分罰沒財物罪。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1、濫用職權2、玩忽職守3、枉法追訴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員罪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3、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5、虐待被監管人罪6、報復陷害罪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abcd《意見》對“其他單位”的範圍作了明確界定:“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性組織。
如何正確界定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中國 *** 紀律處分條例》第34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黨的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黨的工作人員,是指黨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和黨的基層組織中專職、 *** 從事黨內事務的黨員。對國家工作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的認定,依照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以及司法解釋執行。本條例對具體如何界定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未做詳細說明;但正確界定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對於我們的案件的定性與處理,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將依照我國法律、法規、司法實踐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以及司法解釋,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加以具體闡述。 壹、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界定1997年刑法典第93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根據這壹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兩類:壹是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另壹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國家工作人員,可稱為準國家工作人員。這樣,在國家工作人員問題上就出現了三個概念: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準國家工作人員。我們應當準確理解這幾個概念的邏輯關系,即國家工作人員是上位概念,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準國家工作人員則是下位概念。二、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界定依據我國憲法第三章關於國家機構的規定和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的規定,我國的國家機關就是指國家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在上述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權利機關,就是全國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家行政機關,就是國務院及其各部委和地方各級人民 *** 及其所屬的各種管理機構。國家審判機關,就是各級人民法院。國家檢察機關,就是各級人民檢察院。軍事機關,就是對國家武裝力量實行管理的各級機構,如國家軍事委員會、四總部等。從我國的政體和國情看,中國 *** 的各級組織在我國的政治、經濟、社會生活各領域中發揮著領導作用,但從其性質上看,它畢竟是壹個政黨,而不是國家機構,所以還是不把中國 *** 的各級組織視為國家機關為宜。至於目前在我國存在的所謂名為總公司實為國家行政部門的機構,更不應視為國家機關。所以在中國 *** 的各級組織中以及在原為行政機關而現在為總公司的組織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如供電公司、菸草公司,顯然應屬於準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不應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三、準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界定所謂準國家工作人員,是指現行刑法典中所規定“以國家工作論”的人員。根據1997年刑法典第93條的規定,準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三種:第壹,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第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第三,其它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是指公司財產完全屬於國家所有的公司。包括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國有投資主體***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企業,是指財產完全屬於國家所有的,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服務活動的非公司化經濟組織。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受國家機關領導,所需經費由國家劃撥的非生產經營性部門或單位,如醫院、科研機構、體育、新聞、廣播、出版等單位。人民團體,是指由若幹成員為了***同的目的而自願設立的,經過 *** 批準登記並由 *** 劃撥經費的各種社會組織,如各民主黨派,各級***青團、工會、婦聯等群眾性組織。相應地,社會團體則是不由 *** 劃撥經費,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如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處等。1、關於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人員的認定國有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成立,財產完全屬於國家所有的公司。在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屬於準國家工作人員。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有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無論國有資本是控股還是參股,在與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國公司等其他經濟組織形式***同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後,所有出資均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財產,各出資人都將喪失對其出資的控制權,而只按其持有股份的多少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股東權利。股東在公司中持有股份的多少或者出資數量的大小不能決定公司的性質和公司財產的性質。因此,國有資本控股或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屬於國有公司。對於國有資本控股或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不能壹律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只有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國有資本控股或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才能以國家工作人員論。這些人員無論是否經過股份有限公司正式任命,只要是代表國有委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工作,均屬於國家工作人員。除此之外的其他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則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這壹點,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所肯定,有明確的法律依據。2、關於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人員的認定。所謂委派,就是委任、派遣,即派人擔任職務。其形式多種多樣,如任命、指派、提名、批準等。不論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無論該委派的人是否具有幹部身份、是否是委派單位的原有職工、還是為了委派而從社會上臨時招聘的人員,只要是接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到非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行使管理權,都可以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後,原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員中,除代表國有投資主體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人外,不以國家工作人員論。3、關於“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兩個特征:壹是在特定條件下行使國家管理職能。二是依照法律規定從事公務。根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和《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1)中國 *** 的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2)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3)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4)依法履行審判工作的人民陪審員、人民檢察院的特邀檢察員、監察部門的特邀監督員(5)協助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從事國家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農村和城市基層組織人員(6)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中的工作人員(7)依法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四、關於“從事公務”的應有之義根據1997年刑法典第93條的規定,無論是國家工作人員還是準國家工作人員,其***同的壹個特征就是“從事公務”。基於此,“從事公務”應當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本質特征。不論是國有單位的人員,還是接受國有單位的委派人員,只要其不是從事公務,那麽就不能視為國家工作人員。“從事公務”,應當是指代表國家對公***事務所進行的管理、組織、領導、監督等活動。它具有兩方面的特點:壹是具有管理性,即對公***事務進行管理。這裏的公***事務比較廣泛,既可以是國家事務,也可以社會事務和集體事務,其範圍涉及政治、經濟、文化、軍事、文體、衛生、科技以及同社會秩序有關的各種事務的管理。二是具有國家代表性,即這種活動是代表國家而進行的,它是壹種國家管理性質的行為,而不是代表某個個人、某個集體、團體的行為。換句話說,這種活動是國家權力的壹種體現或是國家權力的派生權力的壹種體現。與之相對立的“勞務”,不單是指直接從事物質資料生產的體力性活動,它是壹個泛指,凡壹切以勞力為主從事生產性、經營性、社會服務性的活動,都叫勞務。它與公務的根本區別在於:這種活動不具有國家權力性、職能性和管理性。從事勞務的人員不是國家管理意義上講的管理者,而是被管理者。如在國家機關中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行使管理職權(如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監事、會計、出納、購銷人員等),應當屬於從事公務,那些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如售貨員、收銀員、售票員、醫生等所從事的工作,壹般不認為是從事公務。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日益深化,人事制度的變革也日趨深化,聘任制度已經廣泛推行。壹個人無論具有何種身份,只要他被聘任從事管理工作,他就是從事公務。另外,基於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很多國有公司、企業已實行全員合同制,打破幹部群眾的身份界限,管理崗位競爭上崗。因此,以幹部身份作為認定國家工作人員的標準在當前的現實經濟生活中顯然不合時宜。例如,國有企業的檢驗員、化驗員等,所從事的都是管理工作,無論這些人何種身份,只要被聘任從事這項管理性工作,就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屬於準國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