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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仔細審查言詞證據?

徐培智

案情簡介2004年7月14日下午1點05分,溫嶺市澤國鎮喬林村發生壹起交通事故。被害人潘某某(女)被轎車撞倒在地,送往醫院不久即死亡。

事發後,溫嶺市交警部門立即對現場進行了勘查,並對相關車輛進行了物證檢驗。案發期間,李某某正巧去澤國進貨。中午從事故現場附近倒車至12: 40-50的澤國,從而成為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傳喚訊問。

為取得確鑿證據,交警部門當天還對李的車輛進行了詳細的物證檢驗,最終得出結論:“車輛表面無明顯碰撞、刮擦痕跡。”交警部門對溫州公交70024號作出事故認定:“交通事故事實無法查證。”最後,他否認李犯了交通事故。

受害方不服,於2005年5月25日向溫嶺市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很快被法院駁回。受害方於2005年7月27日向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很快被駁回。受害方並沒有因此而停止。他們到處找關系,到處訴苦,用極其不正當的手段遊說、脅迫各方領導,凍死不火化,用死人壓活人,甚至高薪收買證人。

就這樣,2005年2月2日,65438+,溫嶺市交警部門對該事件作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某在倒車時與壹行人潘某某發生碰撞,對該起交通事故起直接作用,確認其負事故全部責任。”再者,2005年2月24日,李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逮捕,同年2月9日65438。隨後,溫嶺市檢察院於2006年3月16日向溫嶺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審判判決

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李交通肇事壹案,於2006年6月5438日+10月65438日+8月對本案作出刑事裁定:“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於2006年3月65438日+2月就被告人李交通肇事壹案向我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溫嶺市人民檢察院因事實、證據發生變化,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人李某某的起訴。本院認為,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正當,應予準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7條的規定,裁定如下:準予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至此,壹起鬧得沸沸揚揚的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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