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質證準備
收到對方提供的證據後,要與當事人密切溝通,對對方提交的證據形成質證觀點,主要圍繞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展開。詢問當事人這些證據是否存在,是否屬實。有可能否認對我們不利的證據嗎?比如傳真。這個過程也要謹慎,有沒有證據反駁對方的證據。同時,對於復雜的案件,我個人覺得還是有必要把對對方證據的質證意見用文字提出來,類似於我們的證據清單,以便在庭審時有所準備,庭審結束後可以根據庭審情況的變化進行修改,與委托陳述壹起提交法院。同時應及時與法官聯系,詢問對方舉證期限何時到期,到期前是否有補充證據。(註:“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系,具體包括因果聯系、條件聯系、時間聯系、空間聯系、必然聯系、偶然聯系等。,其中最常見、最主要的是因果聯系。凡是傾向於證明所要證明的事實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的證據,都是相關證據,否則就是無關證據。)
2、盤問技巧
壹個總的原則就是圍繞“三性”。首先,在提供這些證據的時候,要仔細聽對方想證明什麽。緊緊圍繞證據的合法性(證據主體是否合法、證據形式是否合法、取證方式是否合法、證據程序是否合法)、真實性和關聯性、質量、辯論、檢驗和判斷進行。逐壹鑒別判斷。對證據來源是否合法,與訴訟請求的關系,是否完全質證,是否可以推斷,給出綜合意見:(1)原件/復印件;(二)證據來源是否合法;(三)證據是否有瑕疵或者偽造;(4)證據本身內容是否矛盾;(五)證據是否與案件有關;(6)證據是否能達到對方當事人陳述的證明目的;(7)證據是否與未經證明的事實相反。比如某人的生日是67年2月29日,67年沒有2月29日。詞語表述包括:“該材料的真實性無法確認、該材料與本案無關、該證據無法達到對方陳述的證明目的、該證據來源不合法”等。當然,每份證據的質證意見要從三個方面入手,質證意見要有層次、有條理:
1、
2、
3.首先是合法性的確認,其次是真實性,最後是關聯性。也可以從形式到內容來表達。但需要註意的是,觀點要明確,不能含糊。
3.日常生活中壹些常見證據的質證內容:
A.公證書:公證有屬地管轄權;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申請公證。超越管轄權的公證書效力存疑。公證只能證明簽名行為是真實的,不能證明行為的真實表達,更不能證明要證明的行為是合法的。要證明的事實和行為是否合法有效,應當依法判斷。證明所要證明的事實合法有效或者公證書中表達了雙方真實意思的,應當是違法的。
B.評估報告:誰委托的評估?妳有評估機構和人員的資格證書嗎?委托材料有哪些?鑒定的依據?鑒定的過程?這裏要註意的是,被鑒定的樣品是否有雙方蓋章,被鑒定的東西是否有雙方爭議。如公章,如何鑒定壹個單位有兩個公章,如紡織品的鑒定,如何通過單方鑒定確定提交的樣品是雙方有爭議的產品。
C.傳真:傳真不是原件,不能單獨作為證據。是否出具證據,哪個電話,這個電話的機主,通話清單都有?只有得到其他證據的佐證,才能作為證據。其連續性可以通過壹系列傳真等書面證據加以證明,特別是雙方的傳真通信是相互聯系的,足以確認傳真的真實性,具有證據的效力。因此,如果我們是接收方,證據對我們不利,我們可以否認收到傳真。
D.音像資料:資料中的雙方是誰?除非提供者的信息顯示了對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的意思表示,否則壹旦信息中的人員不出庭,就無法確定信息的真實性。所以數據中的主題問題。此外,還要考察音視頻資料是否有拼接或拼湊的痕跡。
e證人證言:拿到證人名單後,妳要和當事人溝通,證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否了解案件事實,是否與雙方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否有人做過作證的工作。質證時應問以下問題:興趣;是否主觀判斷;內容是否不確定;內容是否與雙方認可的現有證據相沖突。當然,詢問證人是個技術問題,後面會講到。
F.補強證據規則:補強證據規則是指某壹證據因其證明力較弱,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其他證據通過補強補充、加強其證明力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將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規則。
《證據規例》第69條界定了佐證規則的適用範圍,即該規則只適用於以下5種情況:
1.未成年人所作的證詞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稱;
2.與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不能與原件和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和復制品;
5.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所以如果對方提出其他所謂的補強證據,是可以否定的。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律師要全神貫註,不僅要了解法官提出的每壹個問題,還要認真傾聽對方的發言,觀察這些發言對法官的影響。在細心的傾聽和觀察中,能敏銳地捕捉到對方言語中的破綻,有針對性地找出自己的攻擊方向。絕不忽視對方的發言,絕不輕易放棄反駁。不僅在法庭辯論階段應該如此,在法庭調查階段也應該如此。只有這樣,才能牢牢把握審判的主動權,展現律師應有的優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