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上午,蘇享茂家屬的代理律師向南都記者證實了民事案件的壹審判決結果,但稱不方便談論案件細節。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查明,蘇享茂與翟欣欣於2017年3月30日相識,2017年6月7日登記結婚,同年7月18日離婚,系“閃婚閃離”。當年9月7日,蘇享茂跳樓身亡。該院認為,兩人婚前及婚姻存續期間,蘇享茂為維系感情贈與翟欣欣高額財物、錢款,而翟欣欣在協議離婚期間及離婚後為獲取高額補償對蘇享茂實施脅迫,具有違法性,是導致蘇享茂自殺的原因之壹。因此,撤銷兩人於2017年7月18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的兩條協議,即“離婚後男方無條件配合女方到海南三亞相關部門面簽辦理房屋所有權歸女方的過戶手續。如男方不配合,賠償女方三百萬違約金”、“男方自願壹次性補償女方現金壹仟萬元”。據此,翟欣欣需退還蘇享茂家屬大額現金、價值約108萬元的特斯拉汽車壹輛、價值約31萬元的Cartier鉆戒、項鏈等,***計約1000萬元。法院還判決,撤銷翟欣欣對二人置於海南和北京的兩套房屋的個人所有權。
對這壹判決結果,4月6日,蘇享茂的家屬向南都記者表示,“感謝法院的實事求是”,法院認定翟的行為是“脅迫”,但判決書沒有做詳細說明,因此家屬方面後續還將在網上公布翟欣欣如何“脅迫”的細節。除民事案件外,他們還堅持追究翟欣欣的刑事責任,截至目前,相關刑事案件正在檢察院審查中,暫未有結論。同日上午,翟欣欣代理律師韓冬平通過其供職的律所回復南都稱,不方便就此案給出任何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