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王律師發現了家屬最關心的兩個核心問題。壹個是我們律師能做什麽,也就是所謂的價值和作用;壹個是我們的律師如何收費。那麽,律師在刑事案件中能起到什麽樣的作用才能符合本文的主題呢?
根據我國最新刑事訴訟法,律師可以做的事情或權利主要有會見權、與犯罪嫌疑人通信權、代為申訴控告權、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提供法律咨詢權、向偵查機關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基本情況權、調查取證權、 提出辯護意見的權利,對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的權利。 那麽這就是法律賦予我們刑事辯護律師的基本權利,我們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實現辯護過程中的權利。我從偵查階段、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三個階段來說說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壹.調查階段
在偵查階段,偵查階段的辦案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辦理檢察機關辦理以外的案件,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主要有1,貪汙賄賂犯罪。2.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非法拘禁案件、非法搜查案件、刑訊逼供案件、暴力取證案件、體罰案件、虐待在押人員案件、報復陷害案件、破壞選舉案件。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上壹節介紹了調查階段的案例是如何治理和分配的。在偵查階段,律師的首要任務是從外圍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具體偵查機關以及案件的相關情況。了解基本內容後,律師開始研究該罪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地方量刑指導意見。會見是刑事辯護律師的重要任務之壹。充分準備後,立即安排時間與犯罪嫌疑人見面,通過見面還原當時的案發現場和具體狀態,把握犯罪嫌疑人當時所扮演的角色。第壹次見面,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告知相關權利義務,表明目的是提供法律幫助,是非常重要的。了解是否存在刑訊逼供、打罵或者威脅引誘等其他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了解是主動投案還是被動抓獲,是否存在自首、坦白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法律文書是否閱讀或送達;對公安收取的費用是否有異議;是否有與案件無關的個人問題要告知。會見有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了解案件情況,監督偵查機關依法辦案。符合法定情形的,提交書面法律意見,申請取保候審。偵查階段有壹個重要環節,就是審查是否批準逮捕的階段。偵查機關將案卷移送審查批準逮捕的檢察官,由檢察院決定是否逮捕。律師認定不構成逮捕條件的,可以申請不批準逮捕並說明理由。律師跟進案件進展,到偵查機關溝通案情,了解辦案人員的方向和時限。另外,如果客觀事實存在,律師可以通過法定程序調查取證或者依法申請調查取證,取得犯罪嫌疑人無罪、有罪的證據。
第二,審查起訴階段
偵查機關將決定逮捕的案件移送檢察院。檢察院案件收發管理科接到案件後,會根據案件的類型和難易程度,分配給具體公訴部門的檢察官。律師會準備委托手續和相關公函,到檢察院了解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了解負責犯罪嫌疑人公訴的檢察官、助理及其聯系方式,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具體時間,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然後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是否可以預約申請閱卷。能申請閱卷的,依法申請。等檢察官通知後,去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閱卷。律師看完卷宗,開始了解案件的所有證據材料和文件,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制定辯護策略。查閱分析全卷後,結合自己平時的辦案經驗,起草了壹份書面法律意見書,送達檢察官,然後就案件進程與檢察官保持溝通。根據具體情況及時申請取保候審。
第三,審判階段
這是確定壹個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罪輕的重要環節。庭審前,律師可以通過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明確訴訟方向,是無罪辯護還是輕罪辯護?然後,如果被告人無罪,律師會根據案件的整體情況,分析證人的供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結合證據類型和其他類型案件的各種特點,判斷證據之間的諸多矛盾和證據的證明力。那麽如果選擇認罪較輕的罪名,律師會根據偵查機關的證據漏洞,尋找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尋找量刑時享有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的量刑點。庭審中,辯護意見應當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就案件的定罪量刑提出意見和理由。將刑法理論與辦案實踐充分結合,碾壓公訴機關的起訴書觀點和有罪證據,贏得法官對律師辯護觀點的認可,獲得無罪、減刑的刑事判決。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壹項基本權利,也是壹項基本的憲法權利。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也就是壹種程序正義。因此,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監督公安機關辦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辯護的權利,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刑訊逼供,顯得尤為必要。
結論:刑事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訴訟權利。律師第壹時間介入案件,有利於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辯護,有利於犯罪嫌疑人反駁黑白。律師通過深入細致的研究,遊走於案外,遊走於案中,從證據中尋找線索,從口供中處理矛盾。不放過案件中每壹個對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機會,做到人案合壹的狀態,全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