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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事和解與附帶民事訴訟調解的關系

在這些公訴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並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新《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和解與調解在功能上具有壹定的趨同性,都有助於促使當事人化解矛盾糾紛,促進案件的解決;同時,在以賠償損失的方式解決的情況下,兩者都有助於確保受害人獲得相應的損害賠償。但是,應當認識到,當事人和解與附帶民事訴訟調解是有區別的,不能簡單替代。1.從性質和程序上看,附帶民事訴訟是被害人針對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提起的單獨訴訟。其本質是民事訴訟,因此是其他權利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前提。當事人之間的和解是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的私下和解,不是訴訟的壹種形式。在調查、起訴和審判的任何階段都可以達成和解。2.從方式和範圍上看,附帶民事訴訟主要涉及損失賠償問題,法院可以根據物質損失進行調解並作出裁定。但是,當事人之間的和解是雙方協議的產物,並不是簡單地解決損害賠償的問題。顯然,如果被告人自願真誠悔過,通過賠禮道歉取得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進而達成和解協議,根本不涉及損害賠償的問題。當事人的和解程序不限制賠償範圍,雙方可以協商確定賠償金額。3.從效果上看,當事人和解可以在偵查、起訴、審判的任何階段達成,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附帶民事訴訟壹般在審判階段提起。此外,附帶民事賠償與量刑的關系在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在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中,在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規定。由此可見,當事人和解對案件處理和量刑的影響已經得到法律的確認,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這也是該程序相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的獨特價值的重要體現。4.從制度功能的角度來看,作為兩種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當事人和解與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各有其獨特的適用範圍,並齊頭並進。但是,對於被害人在審判階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後與被告人和解的案件如何處理,意見不壹。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適用問題解答》中指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並立即履行的,應當在和解協議中載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雙方雖願意和解,但被告不能立即履行全部賠償義務的,人民法院不應制作和解協議,而應制作附帶民事調解書。”(作者單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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