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制度在發現真相、實現實體正義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首先,從收集證據的過程來看,刑事辯護制度的作用如下:
第壹,增強收集證據的全面性。雖然法律要求檢察機關既要收集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也要收集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但由於檢察機關在起訴中的角色及其承擔的訴訟職能,他更註重指控的成功,更傾向於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從預防的角度來說,壹方面被告人可以收集壹些對自己有用的證據,另壹方面也可以提供壹些線索,引起檢察機關對案件疑點的重視,補充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收集。
第二,保證收集證據的真實性。在偵查起訴階段,辯護人介入訴訟,可以對檢察機關的證據收集活動起到監督作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有律師在場,可以防止檢察機關使用刑訊逼供、誘奸、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保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願性,反過來也在壹定程度上保證了供述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其次,從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過程來看,刑事辯護制度的意義在於:第壹,它有利於揭示客觀真實。庭審中,為了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和被告人的有罪,公訴人進行了陳述和出示證據。同時,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了反證,進行了對質。在這個過程中,隨著證據的逐漸增多,證據之間的關系逐漸清晰,需要澄清的事實本身也呈現出逐漸上升的清晰性和明確性。二是有利於抑制法官的片面性和隨意性。現代證據制度賦予法官自由評價證據、認定事實的空間。在公開場合,法官直接聽取控辯雙方的辯論,有利於形成正確的內心確信。同時,控辯雙方在法庭上對證據進行了質疑和檢驗。這樣,證據積累的狀態和通過證據形成的待證事實的清晰明了程度,控辯雙方都能了解和理解,從而大大增強了事實認定的透明度和公開性。這樣有助於防止法官的認識片面武斷,偏離客觀真實。
在刑事司法中,刑事辯護制度是實現程序正義不可或缺的制度。它在實現程序正義方面的作用突出表現為:
首先,它有助於在刑事訴訟中形成合理的訴訟結構。控辯審職能分離、法官中立、控辯平等對抗是現代刑事訴訟的基本模式,也是刑事司法體現程序正義的重要方面。刑事辯護制度的建立是被告人和原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地位平等的基礎,也是法官保持相對中立的重要條件。
第二,它使被告能夠積極參與訴訟過程。被告人是刑事訴訟的中心人物,如何對待被告人是訴訟公正的重要標誌。公正的訴訟程序應確保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尊重,盡可能避免被錯誤起訴的被告人被定罪。刑事辯護制度的建立,給了被告人對檢方指控提出異議的機會,也給了被告人對證據提出質疑,對自己的理由提出申訴的機會。被告人積極參與訴訟過程,使其享有壹定的程序控制權,從而有效影響訴訟結果,真正成為訴訟主體,而不是受司法官員擺布的被告人和懲罰者。辯護制度是被告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最重要的形式。
第三,是對國家權力的壹種監督和制約。程序正義的核心內容是保護被告人的個人權利,制約國家權力。控審分離是國家權力的內部制衡,刑事辯護制度是國家權力的外部制約。刑事辯護制度的存在意味著每個被告都可以向政府提出異議,並決定被告是否應該被判有罪或受到懲罰。政府必須提供證據,被告人應該享有公平的辯護機會,這是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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