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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自己官司的輸贏?

陸律師按語:本人在執業過程中,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當事人在咨詢時最關心的莫過於自己的官司到底有多大勝算了。這本無可厚非,自己的權益被侵犯了,就壹定要維權,最起碼不能受這窩囊氣!(事實上,實踐中有相當多的當事人打官司不是為了別的,而是為了爭壹口氣。)但是,打官司是需要投入時間、精力和金錢的,沒有人希望自己的付出換來的是輸官司的結果。因此,他們在與律師的初次交流中,通常表現為或不厭其煩地、毫無重點地陳述案件的事實,或是在陳述的過程中有意無意誇大對自己有利的事實,主觀感覺的成份較多。最後總不忘問上壹句:您看我這官司能打贏嗎(或您看打這官司我有多大的勝算)?通常情況下,當事人不是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他們在陳述事實的時候沒有重點是無可指責的,誇大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其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但當他們讓我預測或判斷官司的輸贏時,我總有壹種說不出來的感覺。我如果告訴他官司肯定贏時,我就要想好官司壹旦輸了我該怎麽向他解釋;我如果告訴他妳這官司贏不了,那這單業務我就別想做了。也許壹個不錯的選擇是告訴他妳這官司贏的希望比較大,但似乎......。呵呵壹直以來,針對這個問題我總想說點兒什麽,但總也沒有時間或靜下心來研究壹下。下面是胡書韓律師發表在中國律師網上的壹篇文章,感覺說出了很多自己的心裏話,現摘錄於此,算是對上面問題的回答吧。希望對那些關心自己官司輸贏的人有所幫助。其實,預測或判斷壹個官司的輸贏並不是壹個簡單的問題,這裏面的學問多著呢! 如何預測或判斷民商訴訟案件(官司)輸贏? (摘自中國律師網 文/胡書韓) 為了幫助當事人預測或判斷已經面臨的訴訟或將要面臨的訴訟的勝敗結果,筆者總結辦案經驗,擬定了決定民商訴訟案件成敗因素集成體系即民商訴訟案件風險性評價體系,希望對當事人能有所幫助,從而避免盲目訴訟。 影響民商訴訟案件成敗的因素如下: 壹、程序方面 1、主體是否適格 2、管轄權是否有異議 3、能否送達 二、實體方面 1、爭議的事項能否得到法律保護 2、己方有無過錯或責任 3、訴訟性質是否清楚 4、請求是否明確適當 5、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6、證據是否充分 7、證據的效力有無 8、相關法律法規對案件所涉法律問題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三、代理人 1、專業水平及執業經驗 2、敬業精神及道德水準 3、公***關系及人際交往能力 四、承辦法官 1、專業水平及辦案經驗 2、敬業精神及道德水準 3、人際交往能力 五、受案機構 1、是法院還是仲裁 2、有無地方保護 3、整體辦案水平 本體系為開放式體系,決定民商案件成敗的因素除上述因素以外或許還有其他因素。現對上述各因素闡述如下: 壹、關於程序方面的因素 實踐中,壹部分案件並未進入實體審查,勝負就已見端倪。之所以說是“端倪”,是因為作為原告壹方,因程序問題而被駁回起訴,還可上訴,並不是最後定論,但也許即或上訴,二審可能還會維持原判。主體是否適格,含三個方面,壹是原告主體是否適格,即能不能作原告;二是被告主體是否適格,即原告是不是告錯了對象;三是第三人是否適格,即是不是應將某壹方作為第三人處理,實質還是屬於是否告錯了對象。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判斷原告是否適格,就看原告是否同案件有無直接利害關系。此外,實踐中,原告沒有註意到權利轉讓的後果仍以其名義起訴遭致駁回的情形時有出現。管轄權是否有異議,含二個方面,壹是應向法院起訴還是申請仲裁;二是應由哪個法院管轄。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常常是被告應訴策略和抗辯理由,因此,原告在起訴時務必要弄清管轄權,否則,就會出現不必要的訴累,既浪費了精力、財力,還會挫傷士氣!現在,壹些法院以不能將原告起訴書送達被告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雖然,如此做法,法院沒有法律依據,但作為原告,必須考慮相關法律文書能否送達被告的問題,即或法院不以此駁回妳的起訴,但公告送達可能會曠日持久;即或能缺席判決,但執行會面臨巨大風險。 二、關於實體方面的因素 爭議的事項能否得到法律保護是指引起雙方爭議的事項如合同或某壹行為是否合法、有效。合同或行為是否有效,主要是看該合同或行為是否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和禁止性條款,若沒有違反,法律效力就有保障,若違反,就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護。 合同或行為不論有無效力,如果己方沒有責任,當然,勝訴無疑。實踐中,導致合同無效或某行為無效,往往各方都有原因。作為原告,不能過高的估計對方的原因,作為被告,亦不要被對方所嚇倒,均要實事求是分析原因所在及己方的責任程度。雖然,在壹部分侵權訴訟中采取的是“無過錯認定原則”,但並意味不需要認定過錯,只是舉證責任倒置而已。 從大的方面講,訴訟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就民事訴訟而言,又有侵權訴訟與違約訴訟之分,若按請求性質分類,民事訴訟又可分為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變更之訴。訴訟性質是否清楚,有時影響案件成敗。若是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當作民事案件起訴肯定被駁回。又如住店被盜、被殺要求入住酒店賠償損失,若以侵權糾紛起訴,可能會被駁回,倘若以違約糾紛主張權益,則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有的案子,明明是給付之訴,如果以確認之訴起訴,有可能被駁回;或者明明是確認之訴,如果以給付之訴起訴,有可能得不到支持。確認之訴的基本特點在於法院僅需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壹定的法律關系即可,並不需要判令敗訴壹方當事人履行壹定的給付義務。 作為原告,明確訴訟性質之後,接下來的問題就是要請求明確適當。請求不明確,法官會無所適從;請求不適當,要麽達不到訴訟目的,要麽造成不必要的訴訟費支出。實踐中,壹些侵權訴訟,原告壹相情願,要求對方支付巨額賠償款,由於缺乏依據往往得不到支持。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而於時效期間屆滿時消滅其請求權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其適用範圍僅限於請求權,主要為債權及債權以外財產權之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等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我國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除外”,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壹)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盡管訴訟時效還有中斷、中止情形,作為原告壹方,往往忘記上述規定,導致訴訟時效過期,或者未固定相關證據無法證明訴訟時效中斷從而喪失勝訴權。作為被告壹方,在無其他抗辯理由情形下,訴訟時效往往會變成最後壹根救命稻草,從而令整個案情峰回路轉,這方面案例可謂舉不勝舉! 從某種意義上講,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原告敗訴的主要原因往往是證據不充分,即缺乏足夠的證據且這些證據不能形成壹個完整的證據鏈來支持其訴訟主張,另壹個原因就是證據缺乏效力,即證據不真實或者取證不合法或者證據與需要證明的事項缺乏關聯性。原告在起訴前,必須認真分析己方是否有了足夠證據,這些證據的效力到底如何?如果沒有絕對把握,最好不要輕舉妄動,或者要調整訴訟主張。被告要抗辯或反訴,同樣,也得有充分並有效力的證據。 相關法律法規對案件所涉法律問題是否有明確的規定,常常也是原告能否勝訴的重要因素。實踐中,雖然有個別法院、個別法官能創造性的運用法律形成有影響的個案,從而彌補法律漏洞或不足,但畢竟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上述個案對其他法院、其他法官沒有約束力。如果妳的訴訟遇到了法律上的空白,勝訴的可能性就會非常渺茫。如果妳的訴訟,法律有明文規定,再黑的法院、再貪的法官也不能隨便判妳敗訴!需要說明的是:此處所說法律或法律法規是廣義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實施的司法解釋等。 三、關於代理人的因素 打官司請律師如同有病選大夫,壹般的感冒,沒有必要看專家號,同樣,法律關系簡單、標的額不大、法律規定清晰的訴訟也沒有必要請“名律師”代理。如患重病或疑難雜癥,選醫就得慎重,同樣,遇到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請律師就得三思而行。請律師有三個因素值得考慮,那就是律師的專業水平及執業經驗、律師敬業精神及道德水準,律師公***關系及人際交往能力。現在全國執業律師有12萬之多,執業水平參差不齊,道德層面上講可謂魚龍混雜。當事人選擇律師通常的途徑是自己認識、別人介紹、慕名拜訪、網上搜索、擇優招聘,但無論哪個途徑,當事人均需考慮上述三個因素。有人說:打官司就是打關系,律師不過是壹個擺設或是壹個行賄受賄的橋梁。此話既有道理也沒有道理。誠然,司法腐敗、司法不公、地方保護,確實存在,有的地方、有的單位非常突出,甚至到達了猖狂的程度!全國先後有七個高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出事”便是例證。盡管如此,但律師的作用並不是可有可無,有的案件,律師水平高低決定了案件成敗。隨著國家反腐力度的加強及反腐機制的進壹步完善,律師在訴訟中作用會日益明顯、突出。筆者十幾年從業體會是:打官司就是打理由,有理走遍天下,其他因素只是錦上添花;法官充其量只能把白的說成灰的,不大可能把白的說成黑的,顛倒黑白、枉法裁判的法官是極少數。所謂把白的說成灰的是指法官可這麽判亦可那麽判,可少判亦可多判即在法官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下,如果妳有足夠的“活動能力”,也許法官就會采納妳的意見的情形,但條件是妳必須有說得過去、根據現有法律能站住腳、經得起審判監督的理由。所謂理由就是前述的程序和實體方面的理由。誰能把理說透呢?當然是律師,但絕不是隨便找壹個律師就能做到的。好律師不僅僅是能把應打贏的官司打贏,更重要的是能將有可能敗訴的官司全面勝訴,甚至能將常人認為是死案的官司予以激活。因此,當事人在選擇律師時,壹定要結合案情,壹定要對擬聘用的律師就上述三個方面作全方面的調查和了解,不要盲從朋友的推薦,不要迷信所謂律師的名氣,不要偏聽律師的吹噓,不要過於相信律師的“活動能力”,不要追求律師費的低廉!下面壹段話有助於妳選聘律師:“律師:需要有出眾的天賦、邏輯思考的習慣、對廣泛常識的清晰把握、無窮的耐心和自制力、通過直覺而透視人心的能力、從表情判斷個性進而覺察動機的能力、精確有力的行為特點、對於與案件相關知識的精湛理解、極度的謹慎以及--這是最重要的--質證過程中敏銳地揭露證詞弱點的能力。” 四、關於承辦法官的因素 在我國現階段,司法還不能完全獨立,其中包括承辦法官還不能單獨決定案件結局,法官辦案還得聽取合議庭其他成員的意見,還得向庭長、院長匯報,甚至要由審判委員會來定奪。盡管如此,有的案件,承辦法官能起決定性作用。當事人不能選擇法官,但如何去說服法官,就不得不考慮法官的專業水平、辦案經驗、敬業精神、道德水準。法官專業水平高、辦案經驗豐富、道德水準強並富有敬業精神,妳明明能贏的官司絕對不會輸!相反,妳遇到的承辦法官專業水平壹般又不具備該方面辦案經驗、道德水準差且又沒有敬業精神,妳可能就會倒黴透頂!法律永遠滯後社會發展,但好的法官能彌補這壹缺陷。好法官不僅僅是不貪贓枉法、也不僅僅是機械地運用法律、而是利用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形下、根據立法精神以及人類文明要求的公平、公正原則創設新的規則、發揮其良好的善於溝通的人際交往能力去說服能影響案件結果的人員、形成經典案例、從而促進法律完善的法官。壞法官當然就是那些貪贓枉法或貪贓不枉法、辦關系案、人情案、屈服地方保護主義淫威的法官。壹審輸的官司為什麽二審能贏呢?也許妳找了壹個好律師,或許重要的是妳遇到了壹個好法官! 五、關於受案機構的因素 當事人打官司往往就管轄權爭來爭去,壹個重要的因素就是受案機構有時也能影響案件結局。作為原告,通常的做法是:能提起仲裁的就不走訴訟,能在本地起訴的決不到外地去立案。作為被告,能行使管轄權異議的就要窮盡該項權利!現在地方保護,在不發達或欠發達地區尤為盛行,它並不是個別法官的枉法裁判,而是整個法院在蹂躪法律!對從外地來的當事人,地方保護主義色彩較濃厚的當地法院通常表現是:妳明明符合立案條件,它遲遲不給妳立案;明明沒有管轄權,它就是要駁回妳的異議申請;妳要求財產保全,它遲遲不予答復;妳明明能贏得官司,它可能判妳輸得壹敗塗地;妳申請執行,它可能以找不到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裁定中止或終止執行。更有甚者,壹些地方法院與當地當事人串通壹氣搞假保全、假破產、假判決,成了“制假販假的窩點”。壹般而言,仲裁的公正度要勝過法院的公正度,發達地區法院的公正度要勝過不發達或欠發達地區法院的公正度,上級法院的公正度要勝過下級法院的公正度,“模範法院”的公正度要勝過壹般法院的公正度;在發達地區,人才濟濟的法院的公正度要勝過人才匱乏的法院的公正度,廉政建設抓得緊的法院的公正度要勝過紀律松散的法院的公正度。 總之,影響案件結局的因素很多,各因素的作用又不盡相同,本體系僅幫助當事人作簡單的分析和判斷。當妳遇到重大、疑難、復雜的案子,除非自己專業水平和經驗能夠勝任,否則,妳最好是求助於多個律師或專家咨詢委員會,對案子的結局結合上述各因素進行全面“診斷”。若是仲裁案子,上述“原理”照樣適用,且當事人多了壹項選擇,即當事人可按對法官的要求去選擇仲裁員,或許妳更有信心贏得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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