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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請律師打官司起訴

法律分析:1審查資格。律師法規定,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不得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因此,當事人在請律師時,壹定要審查律師的資格,其是否有律師執業證。

了解機構。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請律師要到律師事務所,以便了解壹下律師所在的執業機構。

因為律師法有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為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

2簽訂協議。聘請律師要簽訂書面協議,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約定明確,特別是對聘請律師費用更不要馬虎,壹定要言明打贏官司和打輸官司各是多少錢;

壹審費用和二審費用又分別是多少,都要在協議上寫得清清楚楚,並在付款時要求出具收據。

授權明確。有的當事人在聘請律師時,雖也填寫了委托書,但不明確授權範圍。認為只要給錢給律師,壹切都由律師來處理。

因此,有的當事人根本不出庭,不了解案件進展,對案件的處理結果也不清楚。孰不知,由於授權不明產生的法律後果,授權人是要承擔責任的。

3慎重付款。有的當事人對律師的話深信無疑,只要律師要錢,他都毫不在乎。壹審官司打輸了,律師提出上訴,他不加考慮,壹壹照辦,交了上訴費,再交聘請律師費,壹點不心疼。

特別是對律師提出的請辦案人吃飯和找人疏通關系等社交活動費更是大方,往往傾其所有。壹旦官司輸了,方大夢初醒,直呼上當,後悔莫及。

因此,對律師索要的按規定應收取的正當費用以外的所謂活動費壹定要加以拒絕。

法律依據:《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律師法》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秩序、危害公***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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