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人必須是本院已經受理的案件的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
3.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寫明需要收集的證據和需要證明的事實,以及無法取得上述證據的理由;
4.持證人是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限於取得有效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
可以提供相關線索,可以向法院申請查詢,證明夫妻關系確實已經死亡。夫妻長期分居,壹方多年音訊全無或者被宣告失蹤、死亡,另壹方不履行撫養、扶養義務,虐待、遺棄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有財產數額的證據。財產分割的原因,如雙方對家庭的貢獻和犧牲;托兒費的多少,雙方的實際承受能力等。涉及到離婚財產分割涉及的銀行存款,要註意法院判決分割的是現有的銀行存款,還是包括對方在訴訟過程中或起訴前轉移的存款。所以需要考察兩個方面,壹是存款余額,二是壹定時間內的存取款明細。壹般情況下,配偶的銀行存款,當事人或律師不能直接向銀行申請查詢。唯壹的辦法就是找出對方的銀行賬號和開戶銀行的名稱,然後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請銀行調取。實踐中需要收集的證據是:配偶的存折和銀行卡復印件,或者只是復制賬號;配偶銀行卡的信用卡消費憑證和銀行存取款憑證;如果壹個聰明人能猜出對方的銀行密碼,那麽他就可以通過電話查詢對方的存款余額。然後根據以上信息,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確定保全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決定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