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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最高檢察院抗訴

(壹)最高人民檢察院受理當事人決定申訴後,應向檢察院提交申訴材料,檢察院會在收到申訴狀後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送達是否受理告知書。如果做出受理決定,檢察院應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分情況作出如下處理:1、不服同級或者下壹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處理;2、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抗訴權的,轉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3、依法屬於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主管範圍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處理。(二)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檢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應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書。如果檢察院決定立案的,則會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檢察院應當在立案後調(借)閱法院審判案卷,並在調(借)閱審判案卷後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如果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檢察院立案以後,會對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審查。對於審查終結的案件,檢察院應當分情況作出是否提起抗訴的決定。立案審查期壹般為自調(借)閱法院審判案卷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復雜疑難的案件為六個月內。(四)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對於同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檢察院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會提請上壹級檢察院抗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不符合抗訴條件的,將做出不提請抗訴決定,並在作出該決定之日起5日內送達《不提請抗訴決定書》。對於檢察院做出不提請抗訴或不抗訴決定的申訴案件,當事人再行申訴的,檢察院不再受理。(五)再審開庭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受理抗訴的法院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提出抗訴的檢察院可以指令再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細則》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查辦以下案件:(壹)不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復查處理的申訴案件;(二)刑滿釋放人員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經法院復查,仍有錯誤可能的申訴案件;(三)上級機關和檢察長交辦的控告、申訴案件;(四)認為需要自己辦理的重大控告、申訴案件。

第二十壹條需要立案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以“有錯誤可能的”為原則,從以下五個方面加以考查:(壹)認定的主要犯罪事實是否可能有錯誤;(二)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三)定性是否準確,罪名是否確切;(四)刑事處罰是否恰當;(五)訴訟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十二條對申訴材料應迅速審查,認為需要復查的,由承辦人填寫案件處理呈批表,經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負責人或主管檢察長批準後復查。對批準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制訂復查計劃,確定需要查清的主要問題,以及復查的方法、步驟、措施和完成的時間等。

第二十三條復查終結後,辦案人員應制作結案報告,內容包括:(壹)申訴的主要問題和主要事實;(二)查證的情況和結果;(三)復查處理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結案報告須經控告申訴檢察部門集體討論,認為可以結案時,應填寫結案審批表,經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負責人批準後結案。重大的,改變原處理決定的案件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批準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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