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對控方證人的證言有異議的有權申請該證人出庭接受質證。被害人找到的對被告人有利的證人證言,也可以申請讓他們出庭作證。
問題是,什麽時候申請?如何申請?
1.在庭前會議上申請
這種方式最後。但大部分案件不開庭前會議。
2.單獨向法庭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八十二條規定,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
人、鑒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
這月開庭的這個案子,法院沒有通知我提交出庭證人名單。我主動詢問法院什麽時候提交出庭證人名單。法院的回答是:“辯方證據應當妳們取證,開庭五日前把證人證言交到法院就行了。”
我按照法院的要求,將證人證言和出庭證人名單交到法院,事後收到法院壹份書面通知;“妳方所交證人證言經審查本院認為形式合法,檢察院不要求證人出庭。”
我只得向證人解釋說:“法院、檢察院已經認可了妳們的證言,妳們沒有必要出庭接受質證了。”
結果,又開了壹個沒有證人出庭的庭。
3.當庭向法院申請
新《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二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法庭調查結束前,法官必須要問:“被告人有什麽新的證據要向法庭出示嗎?”
這時,被告人可以回答;“某某事有某某人可以作證。”
審判長必須問這句話,審判長最怕聽到這種回答。被告人提出新的證人,法院必須休庭。審判長會盡量駁回被告人的要求。
律師也不願意看到這種情況,因為休庭後不知道什麽時候繼續開庭,律師還要跑壹趟。
這月出庭的案子處理的很巧妙。審判長問:“被告人有新證據向法庭出示嗎?”被告人回答:“有。讓我的律師出示吧。”我這時宣讀了辯方取得的證人證言。公訴人表示:“沒有異議。”法院宣布對證據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