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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學習法律?

壹、學習目標:成為優秀的法律人

現代社會有壹個法律職業群體,稱為“法律***同體”或者“法律人***同體”,包括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律師、法學教授、企業法律顧問,等等。屬於法律人***同體的這些職業,差異很大,律師是自由職業者,法官是國家公務員、執掌裁判權,為什麽把他們歸入“法律***同體”當中呢?有兩個***同點:壹是***同的職責:實踐和維護法治。他們同是法治的實踐者和維護者;二是***同的思維方式,就是法律思維。法官裁判案件、律師代理案件和法學教授分析案件,采用的是同壹個思維模式,即法律思維模式。法律思維,是法律人所***有的區別於其他職業人的思維模式。法律思維的特點是什麽呢?我們看到,無論法官、律師、檢察官、仲裁員或者法學教授,其法律思維的整個過程,都是緊扣著法律規範進行的。這是與其他職業人的思維模式所不同的。

怎樣才算優秀的法律人?分為人格和理性兩個方面。先說法律人的人格:第壹,是要有氣節、操守、尊嚴。法大校長2013屆本科生畢業致辭:做有尊嚴的法律人!7月30日海峽兩岸司法研討會上,談到法官和法院的氣節,不應當是趨炎附勢、看風使舵。不應當是,在上級領導面前,低三下四、點頭哈腰、奴顏婢膝,在下級(老百姓)面前作威作福、張揚跋扈。第二,要崇尚自由、平等、博愛,平等待人,同情弱者,有悲憫之心,富於同情心、富於正義感。第三,要信仰法律,信仰法治,才能以法律為業,執行法律,實踐法治。如果自身不信仰法律,不信仰法治,卻又從事法律職業,必然會對法律和法治造成巨大危害,並且最終也會毀滅自己,給自己的親人造成巨大傷害,這樣的事例很多。最後,是要格外的勤奮和嚴謹。現代社會,法律人是最為勤奮、嚴謹群體。我們知道,國內外知名律師,都是按照時間計費的。拖沓、懶散、不求上進、得過且過,當不了法律人,至少不是優秀的法律人。馬馬虎虎、粗枝大葉、丟三落四,擔任訴訟代理人,弄錯了程序、引錯了條文、遺漏了證據、忘記了抗辯,導致不應該的敗訴,給委托人造成巨大損失,自己也須對此承擔責任。須特別註意的是,須從進入法學院的第壹天開始,就註重法律人的人格修養,就以法律人的人格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加強人格修養,培養自己具有法律人的高尚人格。

再說法律人的理性,通過法學院的學習,為將來從事法律職業,打下紮實的法律知識基礎,在此基礎上掌握法律思維模式,及掌握從事法律實務的各種方法(裁判方法、研究方法、寫作方法),不斷積累豐富的社會生活經驗和法律實務經驗,增長法律智慧。

二、學習法律的方法

(壹)法律的規範性與學習方法

法律是社會生活中的行為規範,規範性是法律的屬性(嚴格言之,此所謂法律,特指成文法)。這是顯而易見的。因此,以法律為研究對象的法學,也具有規範性。法學壹般不直接研究社會現象、社會生活和社會關系,而是直接研究“法律”。因研究對象之具有規範性,法學也就具有了規範性。妳看法學者討論問題,思考問題,必定先問“是否合法”,與經濟學家討論問題、思考問題,必定先問“是否有效率”,是全然不同的。這就是法律和法學的規範性所使然。

每壹個法律規範,都可以分解為構成要件、適用範圍、法律效果等要素。這就是法律的規範構成。例如人們熟知的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可以判雙倍賠償。這是壹個法律規則,從規範性分析:其適用範圍――消費者合同,即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合同;其構成要件――欺詐行為;其法律效果――雙倍賠償。因此,學習法律壹定要從規範性入手。法律思維與別的思維如經濟學的思維的區別,正在於規範性。

既然進入法學院學習的目的,在於掌握法律思維,而法律思維屬於規範性思維,則在學習方法上就要從法律的規範性入手,而不是靠死記硬背。不是記憶、背誦每壹個制度、條文的詞句,而是要掌握每壹個制度、條文的規範構成。只有理解、掌握了每壹個制度、規範的適用範圍、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才算真正理解、掌握了這個法律制度、法律規範。

(二)法律的社會性與學習方法

法律以人類社會生活、社會現象、社會關系為規範對象。如刑法,規範對犯罪行為的制裁;民法,規範人與人之間的財產關系、身份關系;經濟法,規範對社會經濟生活的調控和管理;行政法,規範國家行政權的運行、控制。簡而言之,法律是社會生活規範,使法律具有社會性。法律的社會性,也就決定了研究法律的科學,即法律學、法學也具有社會性,並因此屬於社會科學。此對於法律學習,關系甚大。

學習法律,要求“獨立思考、獨立判斷”。“獨立”,指不迷信書本、老師、權威;要經過自己的思考,才能轉化為自己的知識,不能靠死記硬背。“思考”,指不盲目相信,由自己進行壹番分析、考察。對於張三的某種觀點,首先要“思考”:他所持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說服力,是否能夠自圓其說。其次要“思考”:張三持這種觀點有沒有深層次的理由,與歷史條件、時代背景以及張三個人的社會地位、學歷、師承有什麽聯系?還要“思考”:張三發表這壹觀點,是在何種場合?是針對現行法所作的解釋(解釋論),還是對法律將來的修改所作的建議(立法論)?等等。

因社會地位、經濟地位甚至年齡、性別的不同,而影響其理論觀點,可以關於“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和“撞了白撞”的爭論為例。當年修改婚姻法關於是否規定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爭論中,反對規定過錯損害賠償的,大多是男性,而贊成規定過錯損害賠償的,大多是女性;關於“撞了白撞”的爭論中,贊成“撞了白撞”的大多是青年、中年而屬於白領階層,大多有車或者正準備購車,而反對“撞了白撞”的大多是老年或者屬於藍領,大多沒有汽車或者買不起汽車。

在進行獨立思考的基礎上,還要進壹步作出自己的判斷:贊成或者不贊成,贊成何種觀點。這就是在“獨立思考”基礎上的“獨立判斷”。“獨立思考、獨立判斷”,關鍵在“獨立判斷”。而“獨立判斷”的關鍵,又在於:以什麽作為判斷標準?概而言之,可以作為判斷標準的,有兩類“知識”:壹類是“基本原理”,包括並不限於法律基本原理;另壹類是“社會生活經驗”,亦即平常所謂“常理、常情、常識”。

以“基本原理”作為判斷標準,學術上的論辯大多如此,源於法律學的科學性。因為每壹學科,均有其基本原理,而符合其基本原理的往往正確,違背其基本原理的往往錯誤。因此可以用基本原理作為判斷標準。以“社會生活經驗”作為判斷標準,系法律的社會性所使然。因為,法律既然是社會規範,就應當與社會壹般人的生活經驗相符。法律上和法學上的爭論和是非,可以“社會生活經驗”作為判斷標準,是我根據自己和前人的學術經驗總結出來的。

(三)法律的邏輯性與學習方法

法律的規範性,與邏輯性是互為表裏的。法律的規範性,必然要求法律的邏輯性。制定法律或者法典,要將各種法律規則按照壹定順序編排。這個編排順序,以什麽為標準?不是也不應該以所謂“重要性”為標準,只能以“邏輯性”為標準。因為,所謂“重要性”,是主觀的價值判斷問題,壹項制度之是否重要及其重要程度,將因人、因時、因地而有不同認識。例如,合同法按照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變動”、“責任”的順序,究竟“合同成立”重要,還是“合同生效”重要,還是“違約責任”重要?是很難判斷,很難有統壹意見的。

制定民法典,哪壹個制度安排在民法典上,哪壹個制度安排在民法典之外,哪壹個制度排在前面,哪壹個制度排在後面,絕不可能以重要性為標準,只能以邏輯性為標準。這個邏輯性,就是“壹般”與“特殊”,“***性”與“個性”。民事生活的***同制度、基本制度規定在民法典上;特殊關系、特殊領域、特殊市場的特殊規則和制度,規定在民法典之外。

民法典上的安排順序,也以邏輯性為標準:“壹般”的、“***性”的制度在前,“特殊”的、“個性”的制度在後。這就使法典形成“總則”(***同的規則)、分則(特殊規則)的結構。首先,民法典分為“總則”和“分則”(物權、債權、親屬、繼承是分則);其次,債權法分為“債權總則”和“債權分則”(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是分則);再其次,合同法也分為“合同總則”和“合同分則”(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是分則);最後,買賣合同也分為“買賣總則”和“買賣分則”(特種買賣是分則)。

特別要註意的是,這壹“壹般”和“特殊”、“總則”和“分則”的邏輯關系,也正好是法律適用的基本邏輯關系,這就是“特別法優先適用”的基本原則(合同法第123條)。制定法律的邏輯是從“壹般”到“特殊”,愈是壹般的規則愈在前,愈是特殊的規則愈在後;適用法律的邏輯剛好是倒過來,從“特殊”到“壹般”,愈是特殊的規則優先適用,愈是壹般的規則愈靠後適用。

法律上的邏輯關系非常重要。如果沒有這個邏輯關系,邏輯混亂、支離破碎,法官就沒有辦法正確適用法律,他不知道應該適用哪壹個規則才是正確的,他會無所適從,沒法下判,這當然是指公正的法官。反之,壹個不公正的法官、受法律外因素影響的法官,卻可以想怎麽判就怎麽判。既然好幾個條文都與本案有關,相互間沒有嚴格的邏輯關系,他適用任何壹個條文,妳都沒法指責他,沒法批評他,就會使壹些枉法裁判合法化。可見,法律有邏輯性,才能保障法律的正確適用,法律沒有邏輯性不僅影響法律的正確適用,還會助長司法腐敗。

法律有嚴格的邏輯性,不僅可以保障法律的正確適用,還可以增加法律的靈活性。當法官受理現行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的案件時,可以適用壹般的規則予以裁判。

(四)法律的概念性與學習方法

法律是壹套規則體系,也是壹套概念體系。適用範圍、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都是通過法律概念來表述的,因此,要正確掌握法律規範,必須先正確掌握這些法律概念。前述消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雙倍賠償。從規範性分析:其適用範圍,是用“消費者”、“經營者”、“合同”和“消費者合同”這些概念表述的;其構成要件,是用“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概念表述的;其法律效果,是用“賠償”、“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等概念表述的。因此,妳要正確理解和掌握消法第四十九條,妳就要先正確理解和掌握“消費者”、“經營者”、“欺詐行為”、“賠償”等等法律概念。

因此,完整準確地掌握法律概念體系,是正確進行法律思維的基礎條件,可以說,法律人進行法律思維,就是運用法律概念進行思維。我們法學院學習,學什麽?簡而言之,就是學習法律概念體系,然後在此基礎上,運用各種法律概念進行法律思維。

概念是人的發明,是用文字表述的,是科學思維的工具。因此,概念性是理解和解釋法律的根據。理解、解釋任何法律條文,必須先從該條文所采用的法律概念入手。概念有其內涵、外延。概念有其模糊邊界,即概念具有模糊性。這就決定了文義解釋可能得出多個解釋結果。當采用文義解釋,得出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解釋結果時,就需要進壹步采用其他解釋方法。

學習法律的門徑,在於掌握完整的概念體系。法律是壹套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體系,其基礎是壹整套有嚴密邏輯關系的概念,掌握了這套概念,就掌握了法律思維的框架。經驗表明,法官在裁判中、律師在處理案件中、學者在分析案例中,如果出現失誤,往往源於沒有掌握好這套概念體系或者發生了概念混淆。因此,學習法律首先強調記憶這套概念體系。但法律概念有其專門含義,相互間有其邏輯關系,因此不能單憑死記硬背,在記憶的同時應強調對概念的理解。特別是初學者,壹定要著重記憶和理解這兩個環節,邊閱讀、邊記憶、邊理解、邊運用,在理解的前提下增強記憶,在記憶的基礎上加深理解。

學習法律,不能不講究讀書方法。讀書的方法,有三種:其壹,精讀,目的在於掌握概念體系。法學的每壹個學科,都有壹套法律概念體系。當妳初學壹門法律學科時,就應當選擇壹本概念體系完整、準確,且簡明扼要的好的教材,通過反復精讀,把這套概念體系記在腦子裏。所謂有紮實的基礎,就是指比較完整準確地掌握了這套概念體系。須知每壹門學科的著作,都可以分為“教材”、“體系書”和“專題研究”三類。其二,泛讀,目的在於加深專業基礎、獲得廣博的知識。在精讀壹部、兩部好的教材,比較完整準確地掌握該學科的概念體系基礎上,再選讀壹些專題研究論文和著作,補充、完善自己的概念體系,加深專業基礎,開闊視野。其三,研讀,目的在於掌握研究方法,培養研究能力。結合具體的問題研讀體系書的有關章節,將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在未掌握好概念體系之前,抱著大部頭的體系書通讀,讀到中間忘了前面,讀到後面忘了中間,必然是事倍功半。

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維的工具。法官、律師正是運用物權、債權、法律行為、權利、義務等等法律概念,進行思維,分析案件,裁判案件。以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條款案為例,法官運用了“合同”、“婚姻”、“法律行為”等法律概念,並正確地分析了這幾個法律概念之間的邏輯關系,法律行為是上位概念,合同和婚姻是下位概念,當屬於下位概念的法律規則不能適用時,運用上位概念的“法律行為”的法律規則,正確地裁判了本案。

(五)法律的目的性與學習方法

法律作為壹種行為規則,是立法機關制定的,立法機關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制定各種法律,每壹個法律規則都有其目的。因此,學習法律、理解法律,需要了解各個法律規則所要實現的目的。德國學者耶林發表《目的法學》,批評概念法學玩概念遊戲,忘記了法律的目的。耶林將法律目的,比喻為在茫茫大海上指引航船方向的北極星。我們學習法律和解釋、適用法律,猶如在茫茫大海上的駕駛船舶,只要掌握法律的目的,即不致迷失航向。

法律的目的性,在學習方法上的意義在於,我們學習每壹個法律制度、法律規則,不僅要理解和掌握每壹個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適用範圍和法律效果,不僅要正確理解和正確解釋所使用的概念,還要準確把握這壹法律規則、法律制度的目的。壹定要弄清楚:立法者設立這壹法律規範的目的何在?在解釋、研究每壹個規範和制度時,壹定不要忘記它的目的。王澤鑒先生說,任何法律均有其目的,解釋法律時必須想到:立法者為何設此規定,其目的何在?可見,掌握每壹個規範和制度的目的,是學習、研究、解釋、運用這壹規範和制度的關鍵。

因法律的目的性,而有目的解釋方法。所謂目的解釋方法,指法官在解釋法律條文時可以用法律條文的立法目的作為解釋的根據,當采用文義解釋及其他解釋方法,得出兩個不同的解釋意見而難以判斷哪壹個解釋意見正確時,應當采納其中最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釋意見。即當存在不同的理解、解釋時,應當以該規範和制度的目的,作為判斷標準。

(六)法律的正義性與學習方法

所謂法律的正義性,指法律本身須符合於社會正義。是法律與其他行為規則,如技術規則,的根本區別所在。正如人有“善、惡”,法律也有“善、惡”,這就是所謂的“良法”與“惡法”。符合於“社會正義”的法律是“良法”,違背“社會正義”的法律就是“惡法”。歷史上曾經存在過的許多“惡法”,諸如規定對小偷砍手的法律,規定當眾將“私通”者亂石砸死的法律,規定對流浪者加以鞭打、監禁甚至處死的法律,規定對同性戀者予以懲罰的法律,隨著社會的進步而相繼被廢止。我國現已廢止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若幹地方規定“行人違章撞了白撞”的政府規章,就屬於“惡法”。

當我們學習法律的時候,除了從規範性入手,掌握每壹個法律制度的構成要件、適用範圍和法律效果,以及正確把握其立法目的之外,還需要進壹步用“正義性”標準予以評價、批判。對於“惡法”、違背社會正義的法律,要通過解釋方法回避其適用。至少是不要為“惡法”辯護,不要制造所謂的“根據”、“理由”,把“惡法”硬說成“良法”。在法學院學習或者畢業後從事法律職業,壹定不能忘記法律的正義性,不能忘記維護社會正義是每壹個法律人的神聖職責!

法律的正義性最終要通過法院的裁判予以體現。法律、法規所體現的社會正義,是理性的正義;通過法院裁判所實現的正義,才是實踐的正義、現實的正義。因此,法官和律師對於實踐法律的正義負有神聖職責。裁判案件,不僅要考慮裁判是否於法有據,而且壹定要考慮所作出的判決結果是否符合於社會正義,即裁判結果的妥當性。只有合於社會正義的判決,才是正確的判決。

社會正義,有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分。形式正義,著重於程序公正。只要所適用的程序規則是公正的,具體案件的當事人之間是否實現了正義,則非所問。實質正義,則不滿足於程序的公正,而是著重於在具體的案件的當事人之間實現正義。按照現代法律思想,強調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統壹,形式正義只是手段,而實質正義才是目的,形式正義須服從於實質正義,並最終保障實質正義的實現。

因為法律有正義性,於是決定了,法律科學,既不同於自然科學,也不同於工程技術,與社會科學中的其他學科也有本質的區別,而被稱為“善(正義)的藝術”。真正掌握了這套“善(實踐正義)的藝術”,才稱得上優秀的法律人。下面舉兩個法官提的問題,說明法律科學是“善(實踐正義)的藝術”。

壹個人選擇了法學,選擇以法律為業,妳就選擇了“公平正義”!選擇了以民主、自由、平等、博愛、公平、正義作為自己行為、處世的價值目標!妳應該有正義感,有是非觀!妳如果還是學生,妳也是弱者,沒有力量為人民主持正義,但至少妳應該能夠判斷是非,判斷正義與不正義!妳如果擔任法官,就應當斷然拒絕法律外因素的幹擾,使妳作出的每壹個判決都合情合理合法,在當事人之間實現公平正義!

法律人以實踐法治為職業。這絕不是壹般的職業,不是僅僅為了賺錢謀生。因此不是經營者(商人)。法律職業的神聖性在於:維護法律,維護正義!妳看,西方的法官,被人民當成正義的化身,就像神職人員之被視為上帝的代表!法律人不可能是革命者,但法律人是社會正義的維護者!妳是法學院的畢業生,無論妳將來從事何種職業,身處社會的上層還是中層,妳壹定不要忘記法律的正義性,法學是實踐正義的藝術。不要忘記那些生活在社會底層的、遭遇不幸的人們。

三、正確認識和對待法學論文寫作

(壹)中文能力是法律人最重要的素質。此所謂中文能力,非指詩歌、散文、小說等文學文體寫作能力。是指法律文體(法學論文和法律文體)的寫作能力。中國的法律人是用中文進行法律思維,具有相當的中文能力是進行順暢法律思維的基礎條件。凡是水平高、能力強的法律人,無論法官、律師,其中文能力(口頭、書面)都很強。法官指揮庭審,律師在庭上答辯,應當用詞準確,有條有理,邏輯性強,撰寫判決書、答辯狀,應當文字準確,邏輯嚴密,富有說服力。中文能力差,語言拉雜,用詞含混,缺乏條理,邏輯混亂,不可能成為優秀的法律人。

(二)法律文體寫作與法學論文寫作。法學論文要求:文字準確、邏輯嚴密、富有說服力。同樣是壹切法律文體的要求,如合同書、起訴狀、公訴書、答辯狀、判決書、裁決書。因此,法學論文寫作能力強,法律文體寫作能力就強。法學院學習中,通過法學論文(學科論文、學年論文和畢業論文)寫作,訓練、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法律文體寫作能力,訓練、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中文能力。

這裏單說“文字準確”。古人有關於“推敲”的故事,賈島吟詩:鳥宿池邊樹,僧敲月下門。用“敲”還是用“推”?翻來覆去,拿不定主意,撞了賀知章的馬頭,賀不加責罰,反而***同討論。法律文體寫作也有類似故事,是“敲”門而入,還是“撬”門而入?“敲門而入”,說明二人認識,女方為男方開門,不過是通奸;“撬門而入”,說明違背女方意願,采用暴力,就是強奸,可能判死罪。現今民事裁判實踐中,有類似案件,“還欠款5千元”,究竟是“已經歸還了5千元欠款”,還是“仍然欠款5千元未還”。“全部貨款已結清”,是全部貨款“已經結算並支付完畢”,還是僅僅“結算清楚尚未支付”?

說明法律文體寫作,特別要求準確,壹字不當,可能鑄成冤案、錯案。此與文學寫作不同,文學寫作用詞不當,不會造成冤案,而且作者可能故意采用多義詞,故意追求模棱兩可、語義朦朧的效果。法律文體寫作,特別要求用詞準確,避免歧義。這要通過法學論文的寫作來訓練。

(三)法律人的論辯能力與法學論文寫作。法律人的職業,特別要求論辯能力(口頭論辯、書面論辯)。妳看民事審判的雙方代理人在庭上辯論,刑事審判的辯護人與公訴人在庭上辯論,壹方主張違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方辯稱不違約,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訴人主張構成犯罪,辯護人辯稱不構成犯罪。雙方妳來我往,針鋒相對,唇槍舌劍。法官在庭上聽訟,就看哪壹方有理,辯論邏輯性強、有說服力?答辯狀、法庭辯論,當然最終靠證據。我們常說,靠證據說話,但證據自身並不會說話,而是在法庭質證時,由案件雙方,辯護人與公訴人、原被告的代理人,替證據說話(辯論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證據內容和意義)。如果辯護律師中文能力很差,說話拉拉雜雜,缺乏邏輯,顛三倒四,語無倫次,用詞不當,即使有充分的證據,也未必能夠勝訴。法庭辯論的真正目的是說服法官,必須思路清晰,用詞準確,條理性強,邏輯嚴密,才具有說服力,才能說服法官。法律人必須有高水平的論辯能力,掌握論辯的藝術、說服的藝術。法學院除在模擬法庭訓練外,主要靠法學論文寫作來訓練和培養學生的論辯能力。

我們進入法學院學習的目的,在於把自己培養成為優秀的法律人。有人誤以為,只要把十幾門課程學好了,各門課程都考試合格,成績優良,就能夠成為優秀的法律人。我要告訴同學們,這樣的認識並不正確。刻苦學習各門課程,掌握各個法律學科的概念體系,打下紮實的法律基礎知識,當然很重要,這只是法律人應當具備的素質之壹,更為重要的素質是,能夠運用法律基礎知識進行法律思維,從事法律實踐,這就要求具有相當的中文能力。

我們在小學、中學階段主要是通過語文課和作文(主要是文學文體寫作),無論高考語文成績如何,都缺乏法律人的中文能力、法律文體的中文能力。因此,要重視法學院各科論文寫作、學年論文寫作,特別是畢業論文寫作。遺憾的是,並不是所有的法學院學生都認識到論文寫作的重要意義。壹些同學不重視論文寫作,采取敷衍的態度,甚至從網絡找兩篇題目相同或類似的論文,加以裁剪拼接,應付了事,只求老師給個及格分數就行了。這些同學在法學院四年畢業,中文能力沒有得到訓練和提高,即使各科考試成績優良,即使真的掌握了各門學科的法律基礎知識,也不可能成為優秀的法律人。須知將來擔任律師寫起訴狀、答辯狀,擔任法官撰寫結案報告、判決書,擔任仲裁員寫裁決書,擔任企業法律顧問起草合同書,都是不可能從網絡下載進行拼接所能夠解決的。因此,必須在法學院學習期間,重視法學論文寫作,按照法學論文寫作方法,自覺訓練、提高法律文體寫作能力。

四、自己造就自己

明確學習目標。明確原告優秀的法律人所應具備的素質,人格方面的素質和知識能力方面的素質。掌握學習方法。主動的、有計劃、有步驟的學習。通過主動的、有計劃、有步驟的學習和訓練,把自己造就成為優秀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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