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律師法》第41條規定:“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依法發給撫恤金等方面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是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第42條規定:”律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這就是說:對無力支付律師代理費的人實行法律援助,是《律師法》對每壹位執業律師的要求,是應盡的義務。”
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要求法律援助:
1、刑事案件;
2、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的法律事項;
3、除責任事故外,因公受傷害請求賠償的法律事項;
4、盲、聾、啞和其他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權賠償的法律事項;
5、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案件;
6、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法律事項;
7、其他確實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
其中,刑事訴訟的被告人有以下幾種情況可以要求獲得法律援助:
第壹,公訴案件中,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律師;
第二,被告人為盲、聾、啞和未成年人的,如果沒有指定辯護人,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其他殘疾人和老年人為被告而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律師;
第三,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
另外,尋求法律援助,應向司法行政主管機關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供申請的相應理由和證明,有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法律援助機構統壹指定援助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