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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美國稅收新規定(FATCA),避免全球報稅?

外國公民只要滿足美國的“實質居留測試”或“綠卡測試”,就成為美國的“居留外國人”,因此需要向美國政府申報全球收入納稅。除了所有的美國永久居民,美國“居留外國人”是指長期居住在美國並滿足“實質居留測試”的非移民簽證持有者,比如壹些長期居住在美國的H-1和L-1簽證持有者。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如今的中國移民申請人大多並不缺錢,尤其是跨國公司的EB-5投資移民和EB-1C高管移民在中國越來越受歡迎,而這些移民申請人大多在中國乃至世界各國都有著可觀的收入。對他們來說,向美國政府“全球納稅申報”已經成為他們成為美國納稅人之前需要考慮的嚴肅問題。如何應對美國稅收新規定(FATCA),避免全球報稅?

去年年底,美國頒布了新的FATCA法,用於美國納稅人海外金融資產披露和增值的納稅申報。從那時起,我們收到了許多來自中國移民申請人和壹些H-1,L-1簽證持有人關於這部法律的詢問。首先要明確,這個新規只是針對納稅人的海外金融賬戶和資產,而不是所有的海外資產。此外,新法案仍將不對金融資產征稅,只要求披露,只要求對收入進行納稅申報。接下來,讓我們仔細看看新法案的條款。

表格8938

對於符合FATCA條件的美國納稅人,需要填寫8938表格,在15年4月前連同1040NR表格壹起提交給國稅局。值得註意的是,美國早在2004年就開始實施壹套關於海外銀行和金融賬戶(FBAR)披露的法律,並於2011年3月28日,美國財政部完成了這部法律的最終修訂,並投入正式實施。雖然新公布的《FATCA法案》和之前的《FBAR法案》看似公開了美國納稅人海外金融賬戶的信息,但當我們打開《FATCA法案》要求的8938表格和《FBAR法案》要求的TD F 90-22.1表格時,可以發現明顯的區別:

首先,8938除了信息披露外,還需要填寫境外所得金額(利息、股息、稅收等。);TD F 90-22.1表格只需填寫賬戶信息,不需要填寫收益或金融資產增值情況。

另外,在提交方面,8938要求在4月5日之前與1040NR的報稅單壹起提交給IRS,但表格TD F 90-22.1要求在6月30日提交給美國財政部,並特別註明不要與報稅單壹起提交。

可以看出,以前的FBAR法案傾向於披露海外金融資產的信息,而FATCA法案傾向於申報海外收入的納稅申報。FATCA還特別說明,符合提交表格8938要求的納稅人,如果同時符合表格TD F 90-22.1的要求,仍需提交表格TD F 90-22.1。這兩個法案沒有互相覆蓋。

如何應對美國新稅收法規(FATCA)並避免全球納稅申報需要提交的信息?

提交表格8938的條件

申報人的身份

美國公民;

美國永久居民;或者

滿足“實質居留測試”的非移民簽證持有者,比如部分H-1、L-1簽證持有者等等。

財產類別

需要向美國申報的資產類別包括:

境外金融機構的金融賬戶;和

雖然不在境外金融機構,但持有人使用以下金融資產進行投資:

非美國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其他證券;

海外實體中的任何資本;和

以海外實體作為發行人或交易對手的任何金融商品或合同。

海外金融機構包括除海外銀行之外的其他海外投資機構,如共同基金、對沖基金和其他私人投資基金。

對於金融資產,需要註意“用於投資”的概念。比如對於房地產來說,明顯屬於個人使用的私人房產就不是金融資產,而用於投資的房地產公司的股份就是金融資產。

其他表格,如表格2555,用於離岸非金融資產的納稅申報。

申報金額的閾值

納稅人未婚,居住在美國:在納稅年度結束時,外國金融資產總額超過50,000美元,或在納稅年度的任何時間超過75,000美元。

納稅人已婚並居住在美國,且已與其配偶共同申報納稅年度結束時的境外金融資產總額超過65438+萬美元或納稅年度內任何時間超過15萬美元。

納稅人已婚,居住在美國,但在納稅年度結束時獨立申報境外金融資產總額超過5萬美元或在納稅年度內任何時間超過7.5萬美元。

納稅人居住在美國境外,在納稅年度結束時獨立申報境外金融資產總額超過20萬美元或在納稅年度內任何時候超過30萬美元。

居住在美國境外但與配偶共同生活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結束時申報外國金融資產總額超過40萬美元,或在納稅年度任何時候超過60萬美元。

對於非美國公民的美國納稅人來說,居住在美國境外是指在納稅年度內連續12個月中至少有330天在美國境外。

對未依法申報的處罰

根據新規,未依法申報境外金融資產將面臨最高65438美元+0,000英鎊的罰款。如果被國稅局通知後仍未依法申報或納稅,罰款將升至5萬美元。未足額申報的部分,最高罰不足部分的40%。

海外收入的可追溯性(恢復)

首先,明確外國公民在滿足“實質居留測試”或“綠卡測試”之前,不需要向美國政府申報在美國以外的收入。在妳成為美國納稅人的那壹年,妳可以選擇從妳成為納稅人的那壹天開始在美國進行全球收入報稅,或者全年在美國進行全球收入報稅。新規的出臺對這部基本法沒有任何影響,因此外國公民仍然不必擔心新法會在獲得綠卡或滿足“實質居留”條件之前追溯全球收入。

此外,根據FATCA新規定,該規定適用於2010年3月以後納稅人境外金融資產的披露,即適用2011年的納稅申報表。此外,再次重申,外國公民的境外金融資產將不會被征稅,只需要披露,對於增值的資產,也就是收益部分,需要進行納稅申報。

美國追蹤納稅人海外金融資產的趨勢

FATCA新規的另壹個重要部分是要求銀行等在美國經營的海外金融機構在2013年6月30日前加入與國稅局的協議。協議的主要內容是,這些海外金融機構必須對其儲戶進行特定的身份調查和其他盡職調查,並向國稅局報告其美國儲戶的相關信息。不參與該協議的海外金融機構必須扣繳並向美國國稅局繳納其美國收入的30%。這對美國徹查納稅人海外金融資產是壹個沈重打擊。這樣,那些曾經用來避稅的灰色地帶將被進壹步消除。

境外金融資產申報對“居民外國人”的影響

如前所述,新法案要求的8938表格是海外所得稅申報表,其中要填寫的國外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收入。對於在美國成為“外籍居民”的中國公民來說,盡管美中之間有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對收入逃稅的協議,以防止雙重征稅,但由於美中兩國的稅收制度不同,這些中國公民在向中國政府納稅後仍然有可能向“山姆大叔”致敬。

雖然目前,納稅人的海外收入仍然是壹個自覺的原則,但壹旦FATCA沒有如期全面實施要求海外金融機構向國稅局披露客戶信息的計劃,隨著這些海外金融機構披露客戶信息,其海外金融資產的升值和走勢將被國稅局壹覽無余,更多的避稅方案將成為泡影。

關於如何應對美國新稅收法規(FATCA)和避免全球納稅申報的建議。

“全球報稅”對於壹些海外收入高的移民申請人或者壹些在美國長期居住的非移民簽證持有人,尤其是壹些L-1簽證持有人,確實可能意味著更高的稅收。但就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而言,享受壹國福利就必須承擔納稅義務。而且,僅僅因為不向美國政府納稅而放棄“美國夢”,似乎有點滑稽。作為壹個平衡點,申請人在成為需要全球報稅的美國納稅人之前,要做好長期的稅務規劃,不違反美國法律,不放棄“美國夢”。可以參考我們的另壹篇文章《美國稅法中高資產人群成為“外國居民”前的避稅計劃》或者咨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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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EB-5:特許學校項目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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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羅裏達特許學校項目第十期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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