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則是指外國人和外國組織在涉外行政訴訟中享有和承擔與中國公民和組織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是國際“國民待遇原則”在訴訟中的體現。“國民待遇原則”要求其公民享有的權利也應平等地給予其境內的外國人。它體現了國與國之間的平等友好關系,是國際交往中的重要規則。涉外行政訴訟中的對等原則是指,如果外國法院限制中國公民和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中國將采取相應的限制措施,使中國公民和組織在其他國家的行政訴訟權利與其他國家在中國的行政訴訟權利平等。該原則適用於外國限制我國公民或組織行政訴訟權利的情況,不適用於權利的授予。所謂訴訟權利限制,是指中國公民在該國享有的訴訟權利低於該國公民的壹般標準。也就是說,無論原告是哪個國家的公民、組織或者無國籍人,在中國提起行政訴訟時,法院都會使用中國地方法院通用的語言,原告的語言障礙可以通過翻譯解決。也就是說,無論原告是哪個國家的公民、組織或者無國籍人,在中國提起行政訴訟時,法院都會使用中國地方法院通用的語言,原告的語言障礙可以通過翻譯解決。
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刑事訴訟,均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享有外交特權和司法豁免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作為主權原則的延伸,外交特權和司法豁免是由正常國際交往中的平等互惠原則決定的。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涉外行政訴訟的原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應當委托律師代理。為了實現國家主權,保證司法管轄權的統壹行使,壹般不允許外國律師在本國執業。我國也不例外。
上一篇:熱線“12348” 法律咨詢就找它下一篇:擅長刑事案件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