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交接單
在辦理工作交接的過程中,在工作交接表上寫上離職原因為“辭退”,並盡量讓單位蓋章或法人簽字。有些人沒有工作交接表,那就盡量自己打印。妳有的壹定是原版,否則用處不大。
切記:及時制作,制作前不要要求公司賠償。到時候公司會警惕,不太可能蓋章。
2.辭職證書
現在找新工作,新單位都需要離職證明,合情合理。如果能說明是被單位辭退的就更好了。如果寫不出來,可以只寫離職事實。單位會在仲裁中提供妳離職原因的證據。
3.錄音
錄音必須向公司主要領導,尤其是法人承認,其他用處不大。要清晰完整。
特別提醒:註意取證時機。妳應該先在接到辭退通知後的壹兩天內拿到辭退證明,然後再談經濟補償的問題。壹定要在單位對妳不太提防的時候拿到這些證據。否則單位會警惕,妳也很難拿到有力的證據。所以建議妳在辭退預警發生時,及時學習勞動法知識或者咨詢專業人士,根據實際情況設計壹個完整周密的方案,為妳以後的索賠打下基礎。
在違紀辭退員工的情況下,此時的違紀行為不壹定是違反單位內部規則,也有違法犯罪的可能。此時單位辭退員工是合法的,員工不能要求單位進行賠償。如果妳還有這方面的疑問,可以直接撥打我們律師365的在線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