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無罪辯護是指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在庭審中為被告人辯護,結果只有兩種:壹種是公訴人得到法庭支持,被告人被判有罪;壹種是辯護觀點被法院采納,被告無罪釋放。無罪辯護原則是指律師在為被告人辯護的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原則。無罪辯護應遵循以下原則:1。對案件特別熟悉。熟悉案情要求律師特別熟悉和掌握整個案情,熟悉其發生、發展和結果。熟悉被告無罪的事實和情況。只有在熟悉案情的基礎上,才能結合法理和法律進壹步研究分析案情,決定是否為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如果決定為被告人無罪辯護,就要進壹步分析如何為他辯護。熟悉案情要求律師認真查閱案卷,會見被告人,但也強調律師要認真調查收集證據,取得能夠證明被告人無罪的相關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鑒定結論。但律師盡量不要親自調查,最好向法院或檢察院申請調取,有助於降低執業風險。2.無罪證據充分是指律師為被告人的無罪提供了充分的證據。不認罪並不容易。只有證據充分,才能保證辯護,才能從根本上否定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才能讓辯護律師的無罪意見被法官采納。因此,除了在辯護中明確指出被告人無罪的意見,陳述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外,更重要的是提供充分的無罪證據,並結合相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進行論證和澄清。特別是在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出示的證據要被收集的證據有力反駁。3.做決策要慎重。律師在決定為被告辯護時應該特別小心。這樣做的原因是,為被告的清白辯護往往是有風險的。無罪辯護的案件往往比較復雜,事實和證據往往交織在壹起,很難壹目了然。壹般情況下,無罪辯護的成功率極低,需要慎重決定。如果貿然決定為被告的清白辯護,會適得其反。不僅達不到目的,反而會損害被告的合法權益。在大多數無罪辯護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有罪是因為公訴人掌握了充分的證據,這些證據既充分又難以反駁,所以律師不能貿然答應被告人無罪辯護。為了慎重起見,有時候要和其他律師商量;必要時,可以在律師事務所領導下召開集體會議,商定是否為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4.註重溝通,規避風險,註重溝通。要求律師在決定為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時,註意與法院、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溝通。因為我們的法律體系不健全,律師的權利沒有得到充分保障。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經常會受到各方面的幹擾,甚至會因為壹些工作缺陷而被有關部門抓到把柄,嚴重的甚至會遭受牢獄之災。因此,律師要註意保護自己,懂得與上述機關溝通,以消除誤解,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進壹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告人的行為確實構成嚴重犯罪,但證據不足,此時不宜作無罪辯護,可以考慮“辯訴交易”從輕認罪,這是由我國現實的法律環境決定的。無罪辯護的方法和技巧首先,認真閱讀案卷,熟悉案情。律師首先要查閱案卷,了解案情,這是無罪辯護的前提,必須慎重。鑒於案情復雜,律師必須仔細閱讀堆積如山的案件材料。他們可以先看壹下,找出重點和疑點,然後摘抄或者抄下來,必要的話列個清單,對比壹下口頭證據。其次,仔細查閱相關法律依據,找出無罪辯護或不負刑事責任的法律理由。看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無罪辯護”或無刑事責任的辯護,包括:是否不存在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犯罪,無罪推定是證據不足;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的危害行為不構成犯罪;對完全性精神病人或者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異常時所犯罪行不負刑事責任,對不滿14周歲的人所犯罪行不負刑事責任,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所犯罪行不負刑事責任,但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八罪除外;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追訴時效已過的,不予立案偵查,自訴案件被害人不起訴或者撤回起訴的,不予立案偵查。第三,收集被告無罪的證據。為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收集證據:(1)控方或者辯方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依法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的:被告人的行為明顯輕微,沒有危害性,不認為是犯罪;被告的行為是合法的;被告人沒有實施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行為;(二)檢方指控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三)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其他情形。另外,當被害人或證人翻供時,不要貿然進行無罪辯護。律師遇到被害人或證人翻供的情況,最好向法院或檢察院申請取證。如果申請不成功,最好申請被害人或證人出庭作證。有這樣壹個強奸案,被告人家屬通過行賄的方式提前說服被害人,被害人回心轉意說自己愛上了被告人,卻在壹怒之下起訴了被告人。經法官同意,律師進行了調查取證,取得了被告人無罪的證據,當庭作了無罪辯護。但庭下,檢方開始傳喚被害人到酒店,被害人傾吐了實情。後辯護律師因涉嫌律師妨礙作證被拘留。最後,律師壹旦決定不認罪,就要敢於堅持。在某些情況下,由於被告已經被關押了很長時間,如果他被無罪釋放,被告將來會要求國家賠償。如果被告人及其家屬不讓律師做無罪辯護,可以做出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決定。被告和他們的家人經常妥協,然後迫使律師放棄無罪辯護。這時候律師要敢於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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