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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正在執勤的民警怎麽處理?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後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情節不嚴重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拘留幾天,罰款。如果情況嚴重,警方可以按妨礙公務罪處罰。

第壹,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會有什麽後果?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壹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如何認定妨害公務罪

認定妨害公務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分析:

(壹)客體要素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其中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是其主要客體,國家機關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是其隨機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依法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B)客觀因素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各級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手段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後果的。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對方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使其不能履行職務。

綜上所述,侮辱和妨礙執行公務其實是兩個罪。侮辱人民警察需要根據後果決定。情節嚴重的,法院會從重處罰。而且侮辱誹謗人民警察是公訴案件。在這個過程中,如果還有其他妨礙公務的行為,法院會數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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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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