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邊肖的初步研究,我國司法機關檔案分正、副卷並非近年來的“創舉”。補卷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新中國成立之初,至少有六七十年的歷史。但對於主卷和輔卷如何劃分和管理,有明確的規定。
195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作出批復,明確規定審查記錄等與案件有關但不在訴訟過程中的材料(如案件線索材料等。)應另附壹卷,律師不宜閱讀。
1984、1991,最高人民法院兩次發布《人民法院訴訟文書歸檔辦法》,均將“補充卷不得公開”作為制度要求。
從《刑事案件檔案管理規定》來看,正卷是當事人、律師和其他機關工作人員可以查閱的檔案。公檢法三個機關之間只調正卷,結案後返還。補充卷是只允許本部門辦案人員和相關領導閱讀的卷宗。依法不得轉讓或者公開。因為訴訟制度是“二審終審制”,所有的訴訟卷宗,包括原、輔卷,都要在壹審、二審法院之間轉移。
業內資深人士告訴我,國外法官討論案件的不同意見也是保密的。只有上訴法院可以公布法官的不同意見。因為上訴法院只審理法律問題,只公開少數律政人員對法律適用或政策問題的不同意見,對事實或證據沒有疑問。
其次,異議意見和正式裁判文書都是單獨出具的,而且是以法官個人名義,沒有法律效力。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合議庭評議記錄和陪審團討論記錄是嚴格保密的。未經允許公開,即使是口頭泄露,也是嚴重的刑事犯罪。在美國最高法院,當大法官討論案件時,任何人都不允許坐在會議室裏。即使是最初級的大法官也要負責開門和倒咖啡。
三、正反卷是“兩個保證”
為什麽要將文件分為正卷和副卷?據知情人透露,有以下考慮:部分二級卷屬於國家機密;有的屬於辦案決策信息,加載二級卷,保護辦案人員安全;有些涉及當事人、證人、線人等信息。,並載入補充卷,以保護相關人員的安全;有其他不宜公開的材料和信息,也載入二級卷;等壹下。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將主卷分為主卷和副卷的另壹個重要考慮是保障當事人、律師乃至公民對案件的知情權。
因為如果不將卷宗分為壹級卷和二級卷,只要所有卷宗都包含機密或不當內容,當事人和律師就無法閱讀卷宗。案卷分為正卷和副卷,並對副卷的範圍和內容依法進行規範和嚴格限制後,就不能再以保密為由阻止當事人和律師調閱案卷,公民也可以在立案後依法申請查閱案卷。
因此,在將案卷分為正卷和副卷時,考慮的是防止司法機關濫用保密權,保護律師的閱卷權和知情權。
從這個角度來看,補卷的存在不僅僅是為了保密,更是出於保護知情權的考慮。
四、補卷不涉密,泄露須謹慎。
根據法律法規和各部門管理規定,辦案機關的補充卷壹般按工作秘密進行管理和保護。公安機關的副卷是偵查的秘密,檢察機關是檢察工作的秘密,人民法院是審判工作的秘密,其他機關的副卷也是本機關的秘密。
對非法刺探、竊取、泄露補充卷內容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