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搶劫壹次,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在家搶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巨額起點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壹人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武裝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九)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搶劫罪的客體要件: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對於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這只是他們使用的壹種手段;
2.搶劫罪的客觀要件: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人身脅迫的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監護人的行為。這種當場強行占有被害人身體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其區別於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的最顯著特征。
3.主體要件:壹般主體,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沒有這種故意的內容,就不構成搶劫罪。如果行為人只是拿回自己被騙或賭博輸掉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綜上所述,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劫的情節輕重、搶劫的數額、次數、造成傷害的後果以及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構成搶劫罪的,根據搶劫的數額、次數、手段和危害後果以及被告人支付罰金的能力,確定罰金數額;搶劫房屋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當事人因涉嫌搶劫罪被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建議委托律師為其辯護,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