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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後被告知房子多了幾十平 法院判多退少補

業主入住後,開發商伊春綠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稱,經測量房屋實際面積比合同約定面積大,業主須補交房款。

但業主不滿的是,房屋面積差達到了幾十平方米,測繪報告顯示測繪時間是2013年,而這時業主已經入住,但多名業主稱“家裏沒來過測繪的人”。

這件事發生在黑龍江伊春龍棲灣小區。包括伊春綠城公司壹名買了單位商品房的置業顧問在內的7名業主起訴了開發商,要求按照合同約定的面積辦理房產證,但當地法院最終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合同約定房價款以產權面積計算,多退少補。

律師提醒公眾,買房時合同不能隨便就簽,不仔細看,本案中如果業主審查合同到位,可能不會出現這樣的結果。

業主講述 置業顧問買單位小區 稱“沒想到也上當了”

孫先生曾在伊春綠城房地產公司當置業顧問,稱“沒想到自己也上當了”。

孫先生告訴法晚記者,龍棲灣小區位於黑龍江省伊春市政府大樓附近,和重點中學伊春壹中壹墻之隔。他說,樓盤銷售期間,開發商有個宣傳噱頭是“閣樓買壹半送壹半”,他覺得挺劃算,“所以當時就按閣樓壹半的面積簽了合同”。

“開發商給我們這些置業顧問培訓的時候,就是這麽培訓的。而且我就在這個單位上班啊,因此更信任。”孫先生說。他和開發商簽訂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簽約時間是

2010年10月28日,合同約定建設面積92.33平方米(其中閣樓27.68平方米),閣樓每平方米1900元、住宅每平方米3200元,總金額為

259472元。

合同中約定,面積差異雙方自行約定,買受人不退房,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合同約定面積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房價款以產權面積計算,多退少補。

簽約後孫先生交了全款。但之後,他的單位、也是賣給他房子的開發商讓他補交差價款,因為“房屋銷售面積與實際測量產權登記面積不壹致”。

根據伊春天利房屋測繪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房產測量報告,孫先生購買的房屋中廳面積為63.64平方米、閣樓面積58.08平方米。與合同約定的面積相比,閣樓的面積相差30.4平方米。

從單位辭職後,孫先生聘請黑龍江森耀律師事務所律師齊長江作為代理人起訴了原單位伊春綠城房地產公司,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約定辦理92.33平方米的產權登記,並支付拖延辦理產權登記和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房子實測面積大“為何買房時不告知實情?”

法晚記者了解到,龍棲灣小區多名業主都有同樣的遭遇。齊長江律師為7名業主代理提起了訴訟。這些業主當中,都是閣樓有面積差,被要求補交房款的面積在18平方米至32平方米不等。

另壹名業主李女士說,2013年她接到開發商通知說可以辦房產證了,但辦時卻被告知,需要補交25平方米的房款,否則不予辦理。

李女士認為自己上當了,他說,買房子時和銷售員談的時候,對方說的是按套出賣,但簽合同的時候,她發現房子合同上寫了樓房平層和閣樓的面積及每平方米的單價,銷售員說“妳就這樣簽吧,大家都是這麽簽的”,李女士說自己沒多想就簽了。

李女士承認,自己買的房子,實際面積確實比合同上的面積大。

但她不能接受的是,買房時房子已經建成了,“為什麽買房的時候不告知實情”。她表示,如果當時知道房屋的實際面積是多少,就不會買了。

李女士還說,包括自己在內的業主,和開發商簽的不是商品房預售買賣合同,而是商品房買賣合同,既然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那面積更應該是確定的了。

公司說法 按施工圖紙面積銷售 測量後發現有差距

已經蓋好的房子,合同約定的面積為何和實際面積差這麽多?

黑龍江當地電視欄目《新聞真相》的記者曾采訪過伊春綠城公司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稱,房屋是按施工圖紙標記的面積銷售的,但測量後發現實際面積和圖紙上的面積有差距。

該工作人員稱,“當時著急開盤,工作人員也不太懂,以為圖紙面積就是準確的”。

關於閣樓面積差異過大的問題,該人稱這是因為閣樓有斜坡,測量時出現偏差。

該人解釋說:伊春綠城公司是新成立的公司,龍棲灣小區是第壹個項目,各方面都不專業,以致犯了錯誤。

被指違規 業主入住兩年後 開發商才辦下竣工備案證

根據孫先生、李女士等人提供的房屋測繪報告,落款時間為2013年2月19日。當時,業主已經入住了。

李女士表示,“測繪數據都精確到厘米了,可妳的數據怎麽出來的?沒人上我家去測量啊!”

其他幾名業主也表示,家裏從沒有接待過測繪工作人員。

測繪人員接受《新聞真相》記者采訪時稱,房屋面積是實地“抽測”的。但當地媒體記者與測繪人員稱“抽測過”的業主聯系,業主均表示家裏沒來過測繪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但法晚記者從李女士提供的小區竣工工程備案證、房產測繪報告、綜合驗收合格證上發現,三個證的辦證時間都是2013年,在李女士入住的兩年之後。

“買房子嘛,通知我們業主進戶就進戶了,哪個業主也不會去查竣工備案證。誰知道它當時連竣工工程備案證都沒有呢。”孫先生說,打官司的時候大家搜集證據,才發現開發商的違規問題。

伊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工作人員在接受《新聞真相》記者采訪時稱,“這是我市的招商引資項目,在當時棚戶區改造的特定情況下,時間緊、任務重、工期短,我們在這個項目上給開發商開了綠色通道,先開工,後補辦這個手續”。

法院審判 ?房價款以產權面積計算 應“多退少補”

業主們與開發商的合同均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買受人不退房,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合同約定面積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房價款以產權面積計算,多退少補。

記者註意到,在合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壹欄,購房者還有壹種選擇,即“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買受人有權退房”,這也是國家法律規定的處理辦法,但購房者都沒有選擇這項。

齊長江律師表示,“當事人反饋說,當時是為了按套買房,圖便宜,就這麽簽了”。

2015年11月,伊春市中級法院對7起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案件均以“駁回訴訟請求”告終。

法院的審判思路壹致,即: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原被告在合同中針對面積差異約定為合同約定面積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以產權面積計算,多退少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約定辦理產權登記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提醒?購房合同不能隨便簽?應該多看看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3-3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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