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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研究如何防止冤假錯案的思考

李發誌律師、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日前撰文《我們應該如何防止冤假錯案》。他私下了解了壹下,感觸良多。他做了壹個簡短的總結,發表如下,值得他體會。有多少重大的冤假錯案沒有浮出水面?有多少輕微的刑事錯誤沒有被我們糾正?這是所有法律人都應該深思的問題!就所有刑事案件而言,那些相對復雜的案件,除了明顯簡單的基本不需要追究的案件(如普通傷害、尋釁滋事、毀壞財物等),錯案率是多少?)?這個問題沒人能回答!30年來,很多時候,面對糾錯帶來的負面影響,我們總是采取回避的措施。現在,壹系列嚴重的刑事冤假錯案相繼出現,迫使人們不得不面對現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冤假錯案不僅會讓犯罪分子逍遙法外,更重要的是會讓守法公民受到身心傷害。法律的權威在每壹個案件中都得到了確立。壹個案子偵破不了,只會讓人指責司法部門的效率,而冤假錯案的發生,會讓人質疑自己的法律信仰;在十起較為復雜的刑事案件中,壹起案件的正確偵破所造成的社會影響,足以震懾其他九起案件的犯罪分子,讓人敬畏法律;壹百個案件中,除了簡單明顯的案件,在那些復雜的案件中,只要有壹個冤假錯案,其負面影響就足以抹殺其他九十九個案件的正面影響。如果我們否認上述道理,那麽我們寧願相信道德,因為即使沒有現有的法律,依靠道德標準和過去縣府辦案的模式,大概也能保證上述比例。當前,我們把罪犯視為敵人,把司法行為視為類似對敵鬥爭,混淆了“罪犯”與“敵人”、“壞人”的區別,把刑事司法活動的科學行為等同於類似革命運動的政治行為,把破案率、逮捕率、起訴率、定罪率視為政績。我們不明白,每個復雜的刑事案件都有不同的案件特點。不知道解決壹個復雜的刑事案件比解決壹百個簡單的案件還要難。不知道刑事案件必然漏網的規律。我認為法律是萬能的,公檢法必須整合,忽視了相互制約的科學程序,造成了公檢法和公檢法相互遷就的現狀。這是冤假錯案必然發生的溫床。很多時候,面對冤假錯案,幾乎所有的辯護律師都做出了正確的辯護,不是審判法官沒有意識到,而是審判法官無能為力。現實的程序是,幾乎每個刑事案件都要經過公安偵查、起訴、法院審判幾個環節。作為最後壹個環節,將案件向全社會公開的法院,如果面對合理的疑點仍然做出錯誤的判決,即使已經做出了相對較輕的判決,其實也沒什麽可言的,只是五十步笑百步!冤假錯案壹旦塵埃落定,即使後來得到了糾正,它仍然是壹個冤假錯案,除了冤案受害人得到適當的賠償,任何解釋都是蒼白無力的。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應認識到以下幾個問題:壹是強化司法權觀念,摒棄司法權觀念。憲法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權力的表現形式是法律的具體規定,人民權力的本質是法律的強制執行。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是國家權力機關,法律行為的依據應該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自己的權力。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也是相對的。壹方面表明司法機關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權利,如依法管轄、調查取證、公開審判等。另壹方面,它表明罪犯的陳述權、辯護權和人權必須得到尊重。司法權最終是通過具體的司法工作人員來落實的。如果司法工作人員壹方面在職務上擴大自己的權利,另壹方面又不實現法律賦予被告人的權利,甚至不了解被告人最起碼的人權,那麽這種司法權必然異化為個人自己手中的絕對權力。第二,充分理解刑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而不是“懲罰壞人”。刑法第壹條規定的“懲治犯罪”不是“懲治壞人”。壹方面,犯罪是壹個法律概念,另壹方面,犯罪是指違反刑法的行為。基於刑法的規定,判處刑罰的目的只是為了使犯罪分子對其犯罪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並以其有罪的結果達到相應的社會引導和預防。刑法並不懲罰犯罪分子的所有行為,法律審判無法與道德和思想審判融為壹體。罪犯只是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刑事審判的過程只是對他定罪量刑,只是把被告判斷為可能的“罪犯”,而不是判斷為“壞人”。不要混淆罪犯和壞人這兩個不同的概念。人們會根據其他標準來判斷壹個人的好壞。而且不同的人對同壹客體往往會做出相反的評價,而這種客體並不是刑法規範的客體。即使壹個罪犯是好人還是壞人,不同的人往往會做出截然相反的評價,比如過失犯罪、激情犯罪的實施者等等。使刑事審判成為法律審判和其他審判的混合體,這是毫無根據地擴大刑法的任務。總之,在不知不覺中,刑事審判已經超越了法律賦予他的界限,走向了反面,既錯誤又違法。第三,尊重法律,依法辦事。我們應該尊重程序權利和義務。如果把實體正義比作壹臺精密的顯微鏡,程序正義就是這臺儀器的操作步驟和程序。操作步驟和程序稍有混亂,就會大大降低這臺顯微鏡的準確性,甚至導致結果模糊甚至錯誤。如果不註重程序,可以毫不猶豫地說,即使沒有法律,僅憑常識,錯案率也不會高。刑事司法行為不是政治運動,更不用說是革命運動,因為革命者只需要區分敵人和我們自己,他們可以在特定的任務中采取各種策略和機智,比如偷襲和欺詐,就像在戰場上壹樣,只要他們打擊敵人。辦理刑事案件是法律行為,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公開進行,公開才能保證公平正義。判決應當根據證據證明的法律事實作出。司法行為本身就是依法進行的科學行為。這種科學行為的實質性依據只有證據。當證據能證明壹個人有罪時,他就被定罪,反之亦然。法官的確是在執行命令,但不是來自人,而是來自法律。受限於人類和社會本身的認知缺陷,法律並不是萬能的。在證據無法證明的情況下,與其誤判,不如錯放。毫無疑問,在證據無法證明的情況下,錯位和誤判會影響社會公正,但錯位不會影響法律的公信力,誤判卻會影響法律的公信力。就像壹個理論,如果不能被證明是真的,還不如暫時放棄。第四,不限制辯護律師和被告人的辯護權利。沒有對抗就沒有爭論,沒有爭論就沒有普遍真理。辯護律師的職責是什麽?這個問題不僅在民間模糊不清,具體到案件實例,很多司法工作人員也模糊不清!不要以為律師在辦案中找錯找錯就排斥律師,因為律師生來就有這個責任。也正因為如此,辯護律師與控告人形成訴訟對抗關系,防止指控犯罪成為潛在的犯罪認定。在保證所有刑事審判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方面,辯護律師是法庭上最可靠、最可信賴的力量。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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