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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氰胺律師判刑

三鹿奶粉事件中,造三聚氰胺混合液的那個人以危害公***安全罪被判死刑

其實當年的三鹿問題奶粉事件,涉及的罪名也很有研究意義:

奶販張玉軍生產三聚氰胺混合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被判處,死刑;

原奶收購商耿金平將三聚氰胺混合物混入原奶,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死刑;

三鹿董事長田文華:購入問題原奶加工生產,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無期;

1.配置三聚氰胺混合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

比如在三鹿三聚氰胺事件中,主犯之壹張玉軍在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產品、不能供人食用,人壹旦食用會對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下直接在食品中摻入對人體有害的化工原料三聚氰胺,以三聚氰胺和麥芽糊精為原料配制出專供在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檢測含量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俗稱“蛋白粉”),累計銷售600余噸,“蛋白粉”又被銷售給三鹿集團等奶制品生產企業,最終其被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被判處死刑。

2.將三聚氰胺混合物混入原奶,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

另外,在三鹿事件中,不僅僅制造含有有毒蛋白粉的張玉軍被判處死刑,將含有三聚氰胺蛋白粉混入原奶中,銷售到給三鹿的耿金平也被判處死刑,罪名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而是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

3.明知含有三聚氰胺的原奶而收購,生產奶粉和銷售,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

當時三鹿集團的董事長田文華被定罪的原因是其在2008年三鹿事件爆發後,明知三聚氰胺是對人體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不停止含有三聚氰胺的嬰幼兒奶粉的生產,因此其行為同時符合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死刑)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最高無期)的構成要件,依法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的最高刑為死刑,但是前提是造成了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雖然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確造成了大量兒童生病或死亡,但是,由於法院認定田文華作為三鹿的負責人,是在2008年8月1日以後才對自己的生產的奶粉中有三聚氰胺的情況“明知”,之後其繼續生產、收購有毒原奶的行為就構成了犯罪。

但是由於在案證據無法證明在2008年8月1日以後三鹿生產的奶粉中,造成了特別危害的後果。因此無法判定田文華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為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危害後果,因此,法院認定其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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