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本市郊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本市的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五)審查批準逮捕,決定批準逮捕,對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外國人犯罪案件、市公安機關直接偵查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我院直接偵查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訴。
(六)負責全市監管改造場所工作人員中貪汙賄賂、“侵權”、瀆職等刑事案件的偵查,以及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和起訴,受理監管改造人員及其親屬的申訴和控告。
(七)本市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本市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海南省三亞看守所、三亞監獄、海南省三亞勞動教養管理所的執法活動是否合法。
(八)對市郊區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報請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九)對民事審判、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對郊區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經濟和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和執行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十)受理公民的檢舉、控告、申訴和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壹)開展物證檢驗、司法鑒定、司法會計鑒定等檢察技術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檢察機關黨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
(十三)負責其他應當由三亞市人民檢察院承擔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