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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黑辦壹般多久調查壹次案件?

1.調查壹個涉黑案件需要多長時間?

壹般兩個月,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第二,犯罪團夥的偵查時期

第壹,犯罪團夥的偵查時期

立案偵查沒有期限,但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期限壹般為2個月,特殊情況下經法律批準可以延長1至5個月。所以涉惡團夥的犯罪嫌疑人落網後,最長偵查期限是七個月。

二。關於調查期限的規定

(1)通用術語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前已經被羈押的,羈押期限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壹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

(2)特殊術語

特別羈押期限是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主要情況如下: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案件,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的規定,因特殊原因,特別是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宜長時間審理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人大常委會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偏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脫逃犯罪案件;

(4)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156條的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根據六機關條例第三十條、第3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請求延長案件羈押期限的,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並書面提交案件主要事實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4、156、157條規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3)單獨計算時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條例》的規定,下列情形不計入原偵查羈押期限的,羈押期限重新計算:

1.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的,從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的,可以不經人民檢察院批準,由公安機關決定,但應當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

5.第二審人民法院將案件發回人民法院重審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判期間。

6.適用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第三,問壹下涉黑刑事案件壹般多久開庭?

壹般刑事案件需要十個月左右,但這類案件的相對周期可能更長。建議及時委托專業的刑事律師進行辯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1款: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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