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如無爭議,應通知被害人出庭。
(二)對是否通知被害人出庭有爭議的案件。案例(1):沒有糾紛,應當通知被害人出庭的案件。
刑事案件分兩類,在這個問題上沒有爭議。法院肯定會通知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出庭。
1,刑事自訴案件:
自訴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壹般是自訴人,在案件中屬於“起訴”身份,法院當然會傳喚他出庭,否則審判無法正常進行。
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原告人和“起訴人”,法院通常會將附帶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合並審理或者選擇同時開庭審理,所以法院肯定會傳喚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出庭。第(2)類案件:對是否通知被害人出庭有爭議的案件。
對於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公訴案件,在這個問題上存在爭議。
該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三款: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從這壹規定可以看出,開庭日期確定後,“被害人”不在法院應當通知的人員之列。
在此基礎上,很多人認為在沒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刑事公訴案件中,法院在組織審理時沒有告知被害人的義務。雖然是蘇北壹個小縣城的普通沛縣律師,但他已經執業10年,去過全國很多地方辦案。就我的經驗來看,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很少到庭參加訴訟。
因此,至少從我自己的經歷來看,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實踐中,對於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刑事公訴案件,法院壹般不通知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