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耀分與廈門新景龍郡房地產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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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正文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被告):廈門新景龍郡房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振生,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寶璽,北京觀韜(廈門)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湘臻,北京觀韜(廈門)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黎暉,福建天翼律師事務所 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廈門新景龍郡房地產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壹案,不服廈門市湖裏區人民法院(2016)閩0206民初7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案件事實
本院審理過程中,廈門新景龍郡房地產有限公司於2016年10月20日以與對方達成庭外和解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廈門新景龍郡房地產有限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壹百七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下:
案件結果
準許廈門新景龍郡房地產有限公司撤回上訴。壹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上訴人廈門新景龍郡房地產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提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內容
附本案適用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壹百七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審 判 長 林巧玲
審 判 員 柯艷雪
審 判 員 許 瑩
二〇壹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書記員 彭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