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細節
上訴人(原審被告):通順奶牛場(債權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梁春生(保證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東禮(擔保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尚輝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保理)。
1.2065438+2009年4月25日,通順農場與尚輝保理公司簽訂保理業務合作協議,向尚輝保理公司申請融資。
2.為保證債權,尚輝保理公司與通順農場場長梁春生及其配偶武東禮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為融資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
3.2065438+2009年6月2日,通順農場依據與定州伊利簽訂的鮮奶購銷合同向尚輝保理公司辦理保理融資,雙方簽訂了保理業務合同,約定由尚輝保理公司向通順農場提供融資,用於通順農場的日常經營。
4.之後,尚輝保理公司根據合同向通順農場發放資金。
5.通順農場將其在定州億利從5月1至2020年2月30日產生的應收賬款全部轉讓給尚輝保理公司。
6.通順農場通知定州億利轉讓應收賬款後,尚輝保理公司對上述應收賬款轉讓進行了登記。
7.2020年7月1日,定州伊利根據《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的內容,通知尚輝保理公司通順農場原料奶購銷合同違約。據此,尚輝保理公司宣布通順農場融資提前到期。向通順農場發出《保理融資提前到期通知書》,要求通順農場償還全部保理余額及利息。通順農場接到通知後未按約定日期還款。
8.因此,尚輝保理公司起訴通順農場,要求其承擔還款責任,梁春生、武東禮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判斷結果
1.壹審法院裁定:
(1)通順奶牛場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尚輝商業保理有限公司償還融資貸款本息(其中:本金1萬元,利息7000元,利息計算標準為:以本金1萬元為基數,合同約定年利率為7%,自2020年6月4日起計算至2020年。按本金654.38+0萬元支付罰息,高於合同約定的融資利率50%,即自2020年7月11日至結算日按年利率支付罰息;
(2)梁春生、武東禮對上述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2.二審法院裁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焦點:壹審法院對本案是否有管轄權?
法院觀點
壹審法院認為:
涉案保理業務合同第十二條約定了爭議解決方式及管轄法院: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均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在甲方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本案甲方住所地為呼和浩特市金山開發區金山大道8號,約定可以在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決,賦予壹審法院管轄權另外,本案被告梁春生、武東禮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未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對本案進行了應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應當提出管轄權異議,未提出管轄權異議並答辯的,視為被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中,尚輝保理公司與通順農場簽訂的《保理合作協議》和《保理合同》均約定,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保理業務合同》附件載明,甲方尚輝保理公司的住所為呼和浩特市金山技術開發區金山大道8號。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關於約定管轄的規定,尚輝保理公司選擇合同約定的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壹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此外,通順農場、梁春生、武東禮在舉證和答辯期間均未提出管轄權異議,故壹審法院審理本案不存在程序違法。
郭強律師團隊的看法和建議
訴訟案件中,管轄權問題的處理首當其沖,保理案件也是如此。本案中,保理商同時起訴債權人和擔保人,法院支持以保理合同確定管轄權。這個案件的案情比較簡單,選擇這個案件進行分析,其實是為了引玉,意圖和大家談談保理案件的管轄問題。
1.保理合同必須規定管轄權。
在處理保理合同糾紛的過程中,最基本的問題就是管轄權。管轄權不僅影響訴訟的便利性,還與時間賽跑。因為管轄權問題而無奈延長訴訟期限的案件數不勝數。管轄權基於當事人自願和自主的原則。合同有約定的,就按約定。沒有約定的,就按法律規定,這就需要雙方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事先協商好管轄權。
那麽可以采取什麽步驟來定義管轄權呢?尚輝在這壹案例中的保理做法值得借鑒。尚輝保理註冊地在深圳,根據案例顯示其辦公地點在呼和浩特。實踐中,很多保理公司的註冊地與辦公地不匹配(考慮到當地的優惠政策),但不考慮實際情況,在簽訂保理合同時簡單地將轄區設定為註冊地是不可取的。綜上所述,壹般要求明確管轄範圍,越詳細越好,明確點,才能達到目標效果。
2.根據目前法院的主流觀點,保理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概括如下:
(1)如果保理糾紛中債權人是被告,則案件的管轄由保理合同確定。
(2)保理糾紛中債務人為被告的,非保理當事人與債務人另有約定的,案件管轄由基礎合同確定。
(3)保理糾紛中,擔保人為被告的,由擔保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4)保理糾紛中,債權人或債務人為被告的,案件管轄由基礎合同確定。
(5)如果在保理糾紛中,債權人或擔保人是被告,保理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那麽案件的管轄應由保理合同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