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八名男子攜帶武器進入房間,被兩人擊斃。宋麗英,山東煙臺人,本地人於某銀?債權轉讓?問題是,電話裏發生了爭執。宋麗英的司機王小波,聽朋友說起找對象?清理?趕到宋麗英家的宋麗英說,他們以為是有人讓張艷輝砸車,所以王小波把車停在煙臺壹家酒店的停車場。張艷輝和宋麗英在電話中爭吵後,張艷輝在淩晨聚集了8個人,帶著軍刺、棍棒和砍刀來到宋麗英的門前。門打開後,許多人沖進房間,並與宋麗英和他的司機王小波發生沖突。
經法院認定,還原了當時犯罪的基本過程:
張艷輝和其他人壹個接壹個地沖進了房子。進門後,張艷輝拿著軍刺向王小波沖去。王小波持砍刀與張某輝在陽臺上打鬥,將張艷輝砍倒在地。王小波爭搶手裏的軍刺。和牟某倩、沈、石等人正在客廳裏打架。期間,持刀捅刺,被其他幾人用棍棒毆打,被石用刀砍傷頭部。打鬥中,宋麗英退到陽臺上,與王小波爭奪張某輝手中的軍刺。贏了軍刺後,王小波用刀砍了張艷輝。大約兩分鐘後,宋麗英的妻子、嶽母和其他人幾次報警。大約兩分鐘後,闖入者離開了宋麗英的家。宋麗英受輕傷,王小波沒有受傷;2人重傷,1輕傷,1經搶救無效死亡。
壹審、二審法院均認為,張艷輝等人首先尋釁滋事,且醉酒、夜間聚眾、持械,對事發原因存在重大過錯;宋麗英、王小波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造成1人死亡、2人重傷、1人輕傷的嚴重後果,明顯超出必要限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宋麗英、王小波分別被判8年、6年;包括沖突另壹方張艷輝在內的四人被判處2年6個月至2年9個月不等的徒刑。二審期間,宋麗英家屬對死者家屬進行了賠償,並取得諒解。宋麗英被判處7年監禁。二審判決後,宋麗英表示不服,委托其姐姐上訴。煙臺中院審理後駁回上訴。
二、為什麽考慮這個案例?防衛過當??法院經審理認為:第壹,案發當晚,宋麗英、王小波為避免被砸可能性,將車輛藏匿。宋麗英留下王小波做幫手,準備了砍刀和匕首,做好了充分的防禦準備。宋麗英明知張艷輝等人半夜居心不良,仍主動打開妳住的單元門和樓門,讓張艷輝等人進入妳家。目的是什麽?點?。其次,張艷輝等人持木棍、軍矛、砍刀進來後,當張艷輝揮刀砍人時,宋麗英、王小波立即持事先準備好的日本彎刀、單刃尖刀與對方展開搏鬥。最後,在打鬥過程中,宋麗英和王小波在壹分多鐘內造成了壹死兩重傷壹輕傷的嚴重後果,尤其是在他們已經將軍刺拿在倒在地上的張艷輝手中後,王小波持刀砍傷張艷輝並繼續實施傷害,防衛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
總而言之,張艷輝等人在半夜帶著武器進入了宋麗英的家。進門後,張艷輝先行攻擊,宋麗英、王小波在人身安全受到現實威脅時持刀反抗,符合我國刑法第二十條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制止非法侵權?的規定。但結合不法侵害的原因、手段、緊急程度、嚴重程度,以及整個犯罪發展過程,以及對妳防衛的條件、方法、力度、後果的分析判斷,宋麗英、王小波的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失。根據法律規定,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第三,宋麗英、王小波和馮玉是朋友!通過查詢?裁判文書網?可以知道,宋麗英、王小波和馮玉曾經是朋友,合夥毆打他人致重傷。他們壹起被判緩刑。網絡信息還顯示,宋麗英以替他人討債和放高利貸為生。據知情人透露,2014年,宋麗英介紹馮玉作為中介購買債權,但由於種種原因,購買債權並不那麽順利,於是宋麗英和馮玉產生矛盾,多次發生爭吵。馮玉請張艷輝去?清理?宋麗英和張某輝叫來包括死者在內的其他7人。?
結論:有網友說這是宋麗英利用法律條文設局。正當防衛?反殺人案。不管是不是陷害,張艷輝半夜攜帶武器闖入他人家中,客觀上是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