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八條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三十壹條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醫療、住房或者其他幫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扶養人確實無贍養、扶養能力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贍養或者扶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流浪乞討、被遺棄的老年人提供救助。
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和支持專業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應急救援、醫療保健、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第七十三條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不得推諉或者拖延。
第七十四條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