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汕頭中級人民法院
美國總統之行政命令
(2016)粵05芷惠字第3號
申請執行人陳柏良,男,漢族,住廣東省東莞市莞城區,身份證號197X。
委托代理人:金朝陽,廣東碩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令森,男,漢族,住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
被執行人是上杭聯富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是福建省龍巖市上杭縣。
法定代表人:陳令森,總經理。
上述兩被執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澤鵬,廣東廣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兩被執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黃,廣東廣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執行人陳柏良與被執行人陳令森、上杭聯富礦業有限公司仲裁案,廣州仲裁委員會東莞分會(2013)第4887號裁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根據裁定書,陳令森應支付陳柏良資產轉讓款30萬元,仲裁費65438元+07028元;上杭聯富礦業有限公司對陳令森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兩被執行人未履行上述裁決書載明的義務,申請執行人陳柏良向本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標的為資產轉讓款30萬元、仲裁款65438元+07028元、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我院於2065438+2004年9月28日依法立案執行。
本案執行期間,本院裁定凍結被執行人陳令森銀行存款人民幣33萬元。隨後,兩被執行人向本院申請拒絕執行廣州仲裁委員會東莞分會作出的上述生效裁決,並申請將本院凍結的被執行人陳令森的銀行存款33萬元劃入本院執行臨時賬戶暫予保管,等待不予執行申請的審查結果。2014 117 10月,我院作出(2014)第18號執行裁定,裁定終止本案執行,並將被執行人陳令森銀行存款33萬元轉入我院執行臨時賬戶。
2014 12.9我院作出(2014)30號民事裁定,裁定駁回兩被執行人不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2065438年3月19日,申請執行人陳柏良向我院申請恢復執行,請求領取上述執行款。我院立案恢復執行。
本案在恢復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陳令森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駁回陳柏良恢復執行上述生效裁決的申請。我院於2015、15年5月3日作出(2015)第8號執行裁定,駁回了陳令森的異議請求。陳令森不服該決定,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同時向廣州仲裁委員會東莞分會提起另案仲裁,並以兩案及執行本案的裁定書為同壹資產、股權轉讓合同關系為由,向本院申請停止執行,等待上述復議案件及仲裁案件的結果, 並提供其在汕頭市潮陽區貴嶼鎮華美管理區的房產作為本案紀律執行中止期間的擔保。 我院於2015、13年8月3日作出(2015)第13號執行裁定,裁定終結本案執行,查封被執行人陳令森擔保的上述財產。
廣州仲裁委員會東莞分會於2065438年9月21日作出(2015)穗案第673號裁決,並於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穗案第(2015)第134號裁決,予以駁回2016 65438+10 12申請執行人陳柏良向我院申請恢復執行,我院已立案恢復執行。
本案恢復執行期間,陳令森以東莞中院已立案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申請(2015)穗中皖案673號、674號為由,請求中止執行本案,申請執行人陳柏良不同意中止執行本案,強烈要求執行本案。但他同意在本案執行費用中扣除執行費用4818元後,放棄全額清償本案債務的遲延利息,剩余執行費用325182元支付給申請執行人,並請求執行完畢本案。
本院認為,雖然被執行人陳令森向本院提供了擔保,並請求中止執行本案,但由於被執行人陳柏良不同意中止執行本案,本案應當繼續執行。此外,本案的執行與陳令森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的撤銷仲裁裁決(2015)穗中皖案673號、674號訴訟的法律關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其(2015)第134號裁定書中也認為,陳令森在另壹起仲裁案中對陳柏良的債權未經法定程序確認,陳令森在本案中的債權足以抵銷本案債務,其請求中止執行本案沒有法律依據。現申請執行人陳柏良請求支付執行款,請求執行完本案,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將執行款劃撥給申請執行人陳柏良。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第壹款第(十壹)項、第二百三十壹條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壹條第壹款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第壹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1.解除對汕頭市潮陽區貴嶼鎮華美管理區為被執行人陳令森提供擔保的房產的查封。
二。(2013)穗中萬案字第4887號裁決書內容已全部執行完畢。
本裁定送達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鄭
李少波法官
謝法官
2016年3月25日
辦事員陳國光
附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四條裁決適用於下列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
第二百三十壹條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和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擔保的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壹)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的財產;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接受清償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十五條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已由被執行人自動執行完畢並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或者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已經履行的,可以以“執行完畢”的形式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