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督促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和領導交辦事項。
3、承辦審判委員會會議及其日常工作。
4、負責與市人大代表的聯絡;監督市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的建議。
5、負責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負責與主管的聯絡;指導法官協會的日常工作。
6.負責醫院總值班和醫院印章的管理、溝通和收發。
7、負責檔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指導。
8.負責文件和電報的發送、接收、傳閱和交換;負責醫院和全市的密碼管理和保密指導。
9.負責本院及下級法院計算機網絡和辦公現代化的規劃和管理。
10,負責圖書管理和發行;負責處理我院的外事工作。1,負責市法院各類案件的立案和審判流程管理。
2.審查對市法院生效判決不服的各類上訴、再審申請,對中級法院審查駁回的上訴、再審申請,決定是否立案。
3、審查訴前和立案階段的財產、證據等保全申請並作出裁定;執行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接收和轉發各類訴訟材料,送達相關法律文書。
4.審理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爭議、對不可受理裁決的上訴和其他程序性案件。
5.核算訴訟費,辦理訴訟費的緩、減、免手續。
6、負責請求司法救助。
7、負責文員的統壹管理。1,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案件壹、二審。
2.審理相關涉外內部審計案件。
3、審理涉外移交案件。
4、處理重大、重要案件的協調和指導。
5.辦理減刑、假釋案件。1,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侵犯財產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瀆職犯罪等案件壹審、二審。
2、處理相關重大案件的協調和指導。1.壹、二審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不動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抵押和開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案件)的審理;不動產相鄰關系案件、相鄰土地使用權案件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因山嶺、水利、草原、灘塗、鐵路、機場、公路、橋梁、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案件)。涉及不動產及其他不動產作為抵押物的合同,其性質由主合同的性質決定);農村地區的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和侵權案件。
2.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和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
3.辦理相關復議案件。
4.審批基層人民法院延長相關案件審理期限的申請。
5、指導人民法院審判工作。1.審理壹、二審境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侵權糾紛案件,壹、二審境內證券、期貨、票據、股權、公司、破產案件。
2.審理申請撤銷國內仲裁的案件。
3.辦理相關復議案件。
4.審批基層法院延長相關案件審理期限的申請。1.壹審、二審審理著作權(含計算機軟件)、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案件。
2.審理涉外、涉港澳臺、證券、期貨、票據、公司、股權、破產等合同及侵權案件和涉外、涉港澳臺、信用證案件。
3.審理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
4.知識產權申請復議案件的處理。
5、審查撤銷、承認和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和外國法院判決的申請。
6.審查涉及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7、審批基層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理期限的申請。1,審理壹、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
2、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
3、審批基層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期申請。
4.辦理依法應當由我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
5、審查和處理不服基層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和其他賠償義務機關決定的各類賠償申訴。
處理薪酬委員會的日常事務,落實薪酬委員會決定的事項。1,審理省人民檢察院抗訴我院各種生效判決的案件。
2.審查辦理我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立案庭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處理基層法院已經駁回復查或者再審,仍繼續向法院申訴、申請再審,經立案庭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處理少數基層法院尚未審查,但立案庭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
3.審查處理院領導和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生效判決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研究提出全市執行工作的總體部署,掌握全市法院執行工作動態,負責執行局的文秘、會議、調研、信訪、檔案等工作;負責實施案件司法統計;研究批復執行中適用的法律問題;配合幹部管理部門協助基層人民法院執行庭庭長工作。
除上述主要職能外,各審判業務法庭還具有以下全部或部分職能:
1,審理與本院業務相關的請示案件。
2.辦理相關案件的證據交換和庭審中的訴訟保全。
3.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提出的與本院業務有關的議案和建議以及領導交辦的案件。
4.對相關司法工作進行調查、指導和協調。1,起草綜合文件和報告;編輯簡報、情況報告和其他信息;負責我院重大工作安排的調查研究。
2.負責司法統計。
3.參與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的立法活動,研究和收集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案的意見。
4、適用法律向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
5.負責匯編選定的案例和法院年鑒。1.管理我院所有資金和國有資產,負責我院機關相關行政事務管理,監督直屬事業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
2、指導基層人民法院財務、設備、訴訟費、兩院建設等方面的工作。
3、負責本院與下級法院的溝通管理。
4、負責醫院(含事業單位)基本建設規劃和計劃、項目申請及組織、協調和實施。
5、負責安全工作。
6、負責司法技術鑒定。
7、指導和監督服務中心的相關工作。1,分管全市法院監督工作。
2、監督檢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工作紀律的情況。
3、接受對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負責調查法院法官的非法審判。
4、查處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5、接受法院工作人員不服紀律的申訴。1,分管全市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
2.協助地方黨委檢查協管幹部,加強法院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
3、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管理。
4.負責考試、調配、考核、任免、工資、福利、計劃生育、出國政審、退休等工作。
5.管理人事檔案,收集分析人事信息,組織實施各項組織人事制度。
6、負責全市法官等級評定和司法警察警銜管理。
7、負責全市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法院系統評先評優、表彰獎勵活動。
8.研究制定全市各類法院人員的培訓規劃、計劃和相關規章制度,組織在職幹部進修學習。
9、負責黨建工作;指導工人、青年和婦女等群眾組織。
10,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