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九條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奪公私財物的,除責令退賠外,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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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為了修車,王壹時氣憤,將汽修中心正在維修的貨物、電腦、汽車等砸毀。日前,湖北谷城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這起毀壞財物案。判處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二十八個月,並賠償附帶民事責任。
2016年2月中旬,被告人王將車送至汽車維修中心修理。期間,王多次打電話詢問該車的保養情況,汽修中心回復稱該車損壞嚴重,尚未維修。
同年5月12日下午3時許,王持菜刀至汽修中心大廳,將大廳內陳列的展示櫃、貨物、電腦、玻璃門等物品砸碎。隨後,他持刀來到維修車間,將正在維修的兩輛車的車身和擋風玻璃砸碎。汽修中心的員工把王扶下來,交給了趕到現場的公安民警。
經古城價格鑒定,修復中心損失67755元。經襄陽市法醫精神病學專家鑒定,王患有精神分裂癥,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谷城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為泄憤,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被告人王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賠償原告汽車修理中心物質損失67755元。
人民網-谷城壹男子因壹時氣憤砸壞他人財物被判刑並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