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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軍人總是告鐵的原因是什麽?

在火車站愛心售票窗口購票時,殘疾軍人徐先生將鐵路總公司、中鐵北京局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在《人民日報》、《解放軍報》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名譽損失5000元、律師費3000元。65438+2月65438+5月,海澱法院審結此案。

原告訴說

徐先生訴稱,2016年3月4日,他作為壹名傷殘軍人,前往北京北站售票廳2號“愛心售票窗口”購買當天北京至本溪的優惠車票,卻被列車員拒絕,要求排隊購票。原告出示軍人撫恤證並告知售票員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優先購票的權利後,仍被拒絕。後售票員甚至通過廣播設備公開宣稱原告沒有排隊。徐律師認為,被告的行為有損其殘疾軍人形象,侵犯了其名譽權和榮譽權。

被告辯稱

中國鐵路總公司辯稱,該公司沒有實施徐先生投訴中所述的行為,也沒有侵犯徐先生的任何利益。1995公司頒布實施《關於軍人乘車優先購票的通知》,不僅規定軍人可以優先購票乘車,還規定部隊執行戰鬥訓練等任務時不需要火車票進站,比徐老師說的優先。從程序上看,總公司不屬於經營主體,在本案中不屬於有資格的主體,故不同意徐先生的申請。

中鐵北京局辯稱,北京北站屬於北京鐵路局的經營場所,徐先生所說的工作人員也是北京鐵路局的員工。北京北站工作人員在售票過程中沒有侵犯徐先生的利益。北京北站為老弱病殘孕設立愛心窗口,作為其購票專用入口。本案中,徐先生於2065438+2006年3月4日上午前往北京北站2號愛心窗口時,也有相關人員在排隊買票,而徐先生不符合優先的六類人當中,也應該有先來後到的人。不管是軍殘還是其他殘疾,都應該納入老幼病殘孕的“殘”。本案不涉及軍人購票,不侵犯徐先生的任何利益,故不同意徐先生的訴請。

法院聽證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3月4日上午,許持本人身份證和傷殘軍人證到北京北站2號窗口,要求優先購票。列車員用窗口的話筒喊徐不要排隊,告訴徐要排隊買票。後徐向值班人員反映情況,要求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行使優先購票權,未獲解決。

同時,徐認為,值班人員要求他向在2號窗口排隊的其他人解釋,是在推卸解釋的責任,是對他的侮辱。此後,為了解決問題,北京北站將當時關閉的3號窗口打開,徐來到3號窗口買票。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存在兩個主要爭議點。第壹,殘疾軍人在接受相關社會組織的服務時,其優先權是否與老弱病殘孕相同?第二,鐵路總公司和中鐵北京局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徐先生的名譽權和榮譽權?

關於第壹個爭議焦點,

首先,從對壹般殘疾人和殘疾軍人的法律保護來看,《殘疾人保障法》對兩者都適用。該法第十二條作為特別規定,明確要求國家和社會給予殘疾軍人比壹般殘疾人更多的撫恤和優待。

其次,除了《殘疾人保障法》之外,《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作為特別法,也明確規定了殘疾軍人的優先購票權。因此,無論是壹般法還是特別法,都明確規定了對殘疾軍人的保護措施,這是從法律層面對殘疾軍人撫恤優待的保護。

第三,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在公共場所和公共服務中照顧和幫助老弱病殘,是社會文明健康進步的體現,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的行為。中國鐵路北京局設立了老弱病殘特別優先窗口,照顧老弱病殘等特殊群體購票,值得肯定。但是,鐵路總公司和中鐵北京局將殘疾軍人等同於壹般殘疾人,然後對老弱病殘人員給予照顧和幫助的做法,明顯不符合《殘疾人保障法》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殘疾軍人優先是法律上的,老弱病殘壹般殘疾人優先是倫理上的。當兩者發生矛盾時,應優先保障殘疾軍人優先權的行使和實現。中鐵北京局在購票過程中,將徐先生作為壹般殘疾人對待。很明顯,他沒有盡到相關的法律義務,行為不當。

關於爭議的第二個焦點

從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來看,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名譽受到損害、行為人的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等事實來認定。

本案中,中鐵北京局相關工作人員在明知有法律法規規定軍人、殘疾軍人優先購票的情況下,仍拒絕徐先生行使優先購票權。有故意刁難的主觀成分,但這種故意刁難是否等於侵犯名譽權的錯誤行為?這也是本案爭議的關鍵點。對此,應結合中鐵北京局工作人員的言行、當時的環境、當事人所處的場合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從本案事實來看,雖然中鐵北京局工作人員在徐先生行使優先購票權時故意刁難、推諉,但其行為的性質不能等同於侵犯名譽權的行為。雖然在道德上應當予以批評,但不構成侵害許先生名譽權的錯誤行為。在此基礎上,徐先生要求鐵路總公司、中鐵北京局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相關損失,相關責任人當庭賠禮道歉,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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