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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鑒定委托書必須24小時開具嗎

法律主觀:

日常生活中,由於治安防範體系的不健全,人們可能會受到人身傷害。壹旦遭受傷害案件,常常需要進行傷情司法鑒定工作來衡量後續審判的刑事及民事責任,維護受害者的權益。壹、司法鑒定委托書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壹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文書。人身傷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鑒定:(壹)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鑒定的;(三)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因當事人材料不全、拒絕提供鑒定所需完整病歷資料或進壹步檢查的,法醫有權拒絕受理。辦案單位沒有開具委托書並提供鑒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醫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鑒定文書。二、傷情鑒定程序為進壹步規範和加強全市公安法醫傷情檢驗鑒定工作,保證法醫鑒定的公開、公平、公正,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辦案質量,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規定,廈門市局於10月15日制定下發《廈門市公安局關於印發規範法醫傷情鑒定工作的規定的通知》,對法醫鑒定工作進行細致規範。(壹)是明確管轄分工。《規定》明確公安機關承辦傷害案件需要進行法醫傷情鑒定的,應當委托具有檢驗鑒定資格的公安機關鑒定機構進行人體損傷程度鑒定。各鑒定機構原則上按照案件管轄原則受理傷檢鑒定。各分局的鑒定機構受理本分局承辦傷害案件的傷情鑒定。水陸交通分局法醫傷情鑒定由分局法醫受理檢驗,市局法醫參與鑒定,加蓋市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章出具鑒定文書。市局鑒定機構受理市局各業務部門及機場公安分局主辦的傷害案件的傷情鑒定、不服分局鑒定機構初次鑒定提出的復核鑒定以及領導交辦的其他案件的傷情鑒定。(二)是明確職責任務。案件主辦單位為鑒定委托的主體,應當在受理傷害案件後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並指定單位民-警帶領被鑒定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對有體表損傷表現且可能不構成輕傷以上的,應在損傷消失前進行鑒定。委托單位應審查被鑒定人提供的病歷資料真實性,並在病歷資料復印件上蓋章確認。法醫出具的鑒定文書僅對經辦案單位確認的病歷資料有效。委托單位必須經過認真調查確認當事人存在被傷害的客觀事實,才能出具傷情鑒定委托書。(三)是細化工作環節。《規定》要求被鑒定人必須持有辦案單位開具的委托書、本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病歷資料原件和復印件以及相關的輔助檢查資料(如X片、CT、MRI片等)等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醫應及時予以受理、檢驗。經檢查,認為提供的病歷資料不齊全或尚需到醫療部門進行其他檢查的,委托單位應負責督促當事人及時進行相關的檢查並收集、提供完整必須的病歷資料。因當事人材料不全、拒絕提供鑒定所需完整病歷資料或進壹步檢查的,法醫有權拒絕受理。對個別案情緊急,需對傷者損傷程度作出初步判定的,法醫可根據病歷資料和損傷情況出具臨時簡易的“初步傷情檢驗意見書”,辦案單位可根據該意見書采取相應的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但不得作為結案的依據。辦案單位緊急處置後,應盡早辦理正式的委托手續。法醫受理檢驗鑒定後,應認真做好各類臺帳登記、原始檢驗記錄和閱片記錄。對創口、疤痕的長度處於臨界值的,應至少有兩名法醫鑒定人在場,且應加貼不少於原創口長度的比例尺拍照固定。涉及容貌毀損、關節活動功能和視力、聽力檢驗,可能達到輕傷以上的,應在損傷3-6月後進行檢驗,視力、聽力應有相應客觀檢查記錄。法醫傷情鑒定依據的標準為“兩部兩院”頒布實施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中華人民***和國行業標準GA/T146-1996),《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釋義》、《人體損傷程度司法鑒定指南》及法醫學教科書可作為作出鑒定結論重要的參考依據。法醫傷情鑒定文書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規範要求。鑒定文書中應當有被鑒定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體需要鑒定的所有損傷部位的細目照片。傷情復雜、傷病***存等疑難鑒定需聘請專科醫生討論會診的,辦案單位應制作《鑒定聘請書》,經分局領導批準後,由市局刑偵支隊技術處法醫科協助邀請1至3名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參加,其會診結果可作為法醫作出鑒定結論的重要依據。辦案單位承擔相應的聘請專家費用。法醫受理傷情檢驗鑒定委托後,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鑒定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辦案單位沒有開具委托書並提供鑒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醫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鑒定。三、傷情司法鑒定委托書如何寫司法鑒定委托書壹般是有警方進行進行書寫,交送至相關司法鑒定執行機構,具體的格式如下:書寫案號、委托人、聯系人、聯系電話、聯系地址、郵編、委托日期、送檢人、委托事項和要求、送檢材料、案情摘要、被鑒定人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職業。其報告發送方式:自弱郵寄約定事項:1、鑒定工作按照國家司-法-部頒發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定的程序進行。2、檢驗工作按照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或本機構的技術規範進行。3、委托人在被告知本案鑒定人後,如認為必要,可在二天內向鑒定機構提出鑒定人回避的申請。4、委托人應如實提供案件有關情況。因提供虛假情況而產生的後果,由委托人負責。5、委托人應提供符合檢驗要求的檢材,如檢材不符合要求的,其鑒定或檢驗結果僅供參考。6、接受委托後,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鑒定方有權終止合同的履行:(1)出現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2)確需補充鑒定材料而無法補充的;(3)發現自身難以解決的技術問題的。7、鑒定時間從合同簽訂之日起個工作日完成。需補充鑒定材料或遇疑難問題等確需延長鑒定時限的,由雙方商定。8、依據下列標準(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協議方式),收取鑒定費用人民幣元。(大寫:圓)備註: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年、月、日和受理機構鑒定人(簽名或蓋章)年、月、日。綜上所述,傷情司法鑒定委托書是受害人或者受害者的親友在公安機關在受理傷害案件後,由公安機關在24小時內出具傷情鑒定委托書,並且告訴受害人到公安機關規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認定,然後由相應的司法維權。如果受害者對傷情司法鑒定的結果不認可,受害者可以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鑒定或者委托相關律師進行維權。

法律客觀:

《司法鑒定通則》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並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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