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停止侵權
1.壹般情況下,法院判決的具體責任方式包括:
(1)停止侵犯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
(二)在企業名稱中突出使用註冊商標構成侵權,且判斷該企業名稱的規範使用足以停止侵權的,可以判斷不允許突出使用註冊商標或者規範使用該企業名稱;
2.例外:如果停止侵害的決定會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或者造成雙方重大利益的失衡,或者實際上無法執行,則不需要停止侵害,適當增加民事賠償數額。
二、賠償損失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
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商標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的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1,權利人的損失,權利人的損失,可以按照權利人侵權行為造成的商品銷售額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額的乘積與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2.侵權人的利潤侵權人的利潤可以按照侵權商品的銷售量與該商品的單位利潤的乘積計算;商品的單位利潤無法確定的,按照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3.註冊商標許可費的確定可以依據原告備案並公告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記載的許可費。
4.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懲罰性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利潤的計算方法確定賠償數額。
5.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適用法定賠償,判決300萬元以下的賠償。在適用法定賠償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和後果;
(2)商標的聲譽;
(三)商標許可費的數額;
(四)商標許可的種類、時間和範圍;
(5)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確定法定賠償數額後,當事人按照法定賠償數額的規定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準許。
6.合理費用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
(1)公證費;
(二)調查取證費用包括檔案查詢、書面材料打印等費用;
(3)交通、住宿、餐飲等。;
(4)翻譯費;
(5)合理的律師費。
7.侵權人妨害舉證,要受到法定賠償。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盡最大努力提供證據,且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主要掌握在侵權人手中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