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案件有關的所有證據,包括所有供詞,都必須在開庭時公開。唯壹的例外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公開,可以保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壹種證據。檢察院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會將當事人在公安局所作的供述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開庭時,檢察院檢察官還將當庭出示口供等證據材料,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將進行質證。最後,法院會根據質證情況在判決書中進行認定,對被告做出相應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審理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經審理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已經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先行羈押犯罪嫌疑人,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天。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算在審查起訴期間。第壹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