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初期,上海的城市戶籍管理雖然在很大程度上延續了解放前的壹些做法,但從當時特殊的社會背景來看,上海的戶籍管理堅持“遷徙自由,控制為主”的方針,依靠對戶籍的控制來達到整頓社會秩序,穩定人民生活的目的。
解放初期,由於社會尚未穩定,生產沒有完全恢復,城市失業人口不斷增加,加上自然災害,大量外地難民湧入上海,給上海的社會治安增加了許多不穩定因素。在這種情況下,戶籍管理成為穩定社會、加強政治管理的重要手段之壹。1949年9月9日,在接管國民黨政府遺留的500多萬張戶籍卡的基礎上,市軍管委、政府接管委發出通知,規定凡從外地遷入上海,從市內壹個區遷到另壹個區,家庭出生、死亡、遷出等情況發生變化的,必須在18前向居住地接收管委會申報。但由於這壹規定執行不理想,實際報名人數並不多。6月5438+2月65438+5月,市人民政府發布《上海市戶籍更正辦法》,決定通過在全市(含中心城區和郊區)大規模開展戶籍更正工作。1950的10月中旬,基本完成戶口登記。當時確定全市有1025126戶,5029160人。通過戶籍核對,還發現了15165438+未登記的國民黨士兵。這次戶籍校正基本摸清了上海的城市人口情況,為城市管理和發展提供了更加詳細準確的信息。
1950年3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將民政局和各區接管委管理的戶籍業務劃歸公安部門管理。4月起,在整理核對數據的基礎上,實行戶籍制度。上海市居民遷入、遷出、出生、死亡、結婚、離婚、分居、同居、消失、尋回、收養、認領、雇用、辭退、開業或歇業,戶主應向當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並規定有兩個以上旅館住宿的,
建國初期,上海雖然沒有對人口遷移進行嚴格限制,但根據當時城市建設的需要,在城市人口規模上已經制定了壹些合理有效的措施。壹方面,有組織、有步驟地疏散城市閑散人口,以是否進行了戶籍登記為依據,決定居民是否復員為難民或災民。另壹方面,有正當理由遷入上海的居民不受限制。1951年7月,市公安局規定,凡從外省市遷入上海的,必須持有遷移證,並向當地派出所申報。只有獲得批準後,他們才能獲得戶籍。當時獲準進入上海的主要有五類人:(1)經領導機關批準招收錄用的人,考上上海各大學的學生;(2)經領導機關批準,指定在上海的退役士兵和歸國人員;(3)在上海居住的外來人口,因失業、待業或無生活來源需要回上海居住的;(四)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工廠、企業工作人員的家屬,在原居住地沒有生產生活條件,需要遷入上海的;(五)其他經審查屬實的。
上述五類人群中,除第壹、二類人群外,其他三類人群涉及面積大,數量多,對城市人口規模有直接影響。據統計,從1951到1954,全市遷入237萬余人,遷出147萬余人,使遷入和遷出達到平衡,凈遷入90余萬人。
1951年65438+2月,市公安局實施公安部頒布的《城市戶口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對“戶”的標準規定如下:凡有同壹主管人員,* * *住同壹食宿,不分人數和關系的,稱為1戶;如果壹個家庭分散在幾個地方,分飯局的,相隔很遠的,或者在同壹個地方經濟獨立的,可以單獨建賬。“戶”的劃分分為6類:(1)戶;(2)工商業戶(包括企業、工廠、公司、商店、作坊、合作社、倉庫、醫院、娛樂場所等。);(3)公寓住戶(包括會館、酒店、客棧、代理店等。).遊客居住3個月以上或內部有店鋪的,必須另開賬戶;(4)船舶所有人(在陸地上沒有住所,以船舶為家的人);(5)寺廟戶;(6)外來戶。1953 165438+10月,為方便群眾,提高工作效率,上海市取消了部分戶籍變更登記內容(如結婚、離婚、就業、辭退、開閉等。)並簡化了戶籍變更登記手續。今年起,國家實行糧食統購統銷、計劃供應,上海戶籍管理開始與糧油計劃供應掛鉤。1956年3月,在全市戶口工作會議上,進壹步明確了上海戶籍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證明公民身份,方便公民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統計人口數字,為國家經濟、文化和國防建設提供人口數據;發現和阻止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的活動,配合對敵鬥爭。
鑒於大量難民流入上海,公安部門規定,凡從外省市進入上海暫住3天以上的人員,必須在3天內向當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離開時必須申報註銷;如果臨時住酒店,酒店會設立旅客登記簿,以便隨時登記。1957,全市有371234人登記為暫(寄)住居民。這種管理方法壹直延續到20世紀60年代初。對於郊縣的農業人口,解放初期沒有限制,但需要辦理遷移手續。1954之後,為了防止大量農業人口進城,限制郊縣農業人口遷入市區。
從65438到0955,上海開始大力動員城市閑散人口返鄉。當年遷入26萬多人,遷出84萬人。超過58萬人遷出,抵消了遷入的影響。1956在繼續動員閑散勞動力遷出的同時,根據當時上海工業建設的需要,放寬了人口遷入條件,允許下列人員在上海落戶:(1)勞動部門統壹招收或批準招收的由臨時工轉為正式工的人員和被錄取或調入的學生;(2)調入上海工作的幹部、復員軍人及其隨行家屬;(3)夫妻共同生活,子女依靠父母贍養,父母依靠子女贍養,因年老殘疾,在老家確實沒有生計,必須來上海依靠親屬贍養的;(4)過去調動不當,現已回到城市並正式就業的;(5)奶媽、保姆或非從事主要農業生產而不得不從農村招聘來照顧家務的親屬。從1956到1957,全市遷入80多萬人,遷出57多萬人,使遷入和遷出平衡,凈遷入23萬多人。
上述落戶規定與1951類似,是為了適應城市工業建設快速發展的需要,既增加了上海的勞動力,也穩定了部分職工的工作情緒。但這樣壹來,卻給城市供應和市政、生活設施帶來了意想不到的壓力。鑒於城市人口快速膨脹帶來的種種不利因素,6月1958至6月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管理條例》,上海開始實施新的戶籍管理辦法,取消了此前旨在照顧職工家庭生活的相關規定,嚴格限制外來人口落戶。同時,通過大量城市人口外遷,不斷縮小城市人口規模,減輕城市壓力。這壹政策使得上海城市人口的機械增長從1958變為1966,總數為919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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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
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簿。
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域、鎮,應當向每戶發放戶口簿。
農村合作社為單位發放戶口簿;戶口本不發給合作社以外的戶口。
戶口簿、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籍以戶為單位。與監督者同住的人為壹戶,監督者為戶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戶口。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