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做筆錄的時候,要把警察問的事情說清楚,表達清楚,最後簽字蓋章。之後派出所會上報分局審核,符合立案條件的派出所立案。
3.派出所立案後會進行調查,並註意保持電話暢通,以便警方隨時找到妳配合調查,並告知妳辦案進展。
想知道妳舉報的案件是否立案,可以問妳舉報的部門。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壹百六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受理公民的綁架、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詢問有關情況,並制作筆錄,由綁架人、報案人、控告人、報案人和自首人簽名、按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壹百六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對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檢舉人和自首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登記,制作證據材料采信清單,由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檢舉人和自首人簽名。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並妥善保管。
第壹百六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應當制作受理案件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第壹百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接到控告、舉報後,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或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誣告,也應與誣告嚴格區分。
第壹百七十條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綁架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誘拐者、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身份的,應當保密,並在材料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