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隔幾天,家住上海的62歲余女士和老伴就會收到債主的催債信息。短短14天,余女士的還款利息增加了5萬多元。四年間,余女士的貸款債權多次“轉讓”,從貸款本金150萬元到拖欠本息760萬元,但她實際拿到的錢只有146萬元。
因為過戶流程都是中介公司操作,加上她認為自己遇到了套路貸,2019年底,於女士向上海浦東警方報案。目前警方已立案調查,因可能存在刑事案件,其房屋執行期限已延長。
幫朋友借150萬,壹年後,房貸債務變成288萬。
於女士介紹,因多年的朋友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2014年12月27日,她通過朋友的介紹,以個人名義向上海某投資管理公司借款150萬元,並以上海浦東新區的壹套房產作為抵押。雙方約定150萬元借款應支付利息23.4萬元,手續費7.1萬元;貸款期限為壹年,每月付息,最後壹個月還本。扣除手續費7.1萬元後,公司為余女士辦理了抵押貸款手續,余女士收到貸款約143萬元,並轉給朋友。此後,她每月償還利息近兩萬元。
2015年11月23日,隨著還款日的臨近,於女士的朋友再次找到她,希望她能幫助自己繼續辦理貸款,並給她介紹了專門從事融資服務的諾諾鎊客。龐德客委派公司職員林女士代為辦理貸款事宜。
次日,於女士向的英鎊客戶支付過橋費72000余元(短期融資,功能類似於預付款)和服務費115000元後,於女士與的英鎊客戶代理人林女士簽訂借款230余萬元,約定借款壹年,先還利息後還本金,每月償還利息28000余元。2015年12月1日,鎊客將人民幣230余萬元借給於女士的賬戶。
“貸款後,最重要的《房產抵押借款合同》沒有給我,230萬中的150萬立即轉給了諾諾鎊客指定的橋梁公司,用於償還之前的150萬貸款。剩下的80萬,35萬,當場用於支付預付費用、服務費、公證費、貸款利息,44萬多留作下壹次轉賬到平賬的各種費用。”於女士說。
面對這麽高的附加成本,妳有沒有提出異議?於女士說,考慮到是幫朋友借的錢,所有費用都不是自己承擔,又因為信任多年的朋友,所以也就沒怎麽在意簽合同。
於女士說,因為《保證合同》不在手上,所以對合同的很多細節不是很清楚。後來她撥打《反擔保合同》時註意到,當時的抵押債務金額為288萬元,與實際貸款金額230萬元相差50多萬元,而她壹直在償還的利息是按照288萬元的基數計算收取的。
“與諾諾鎊簽約半年後,我實際上只收到了150萬元。雖然還清了第壹筆貸款150萬,但欠了諾諾鎊288萬,還付了高額利息。”於女士說,從2014年到2018年,經過鎊客壹次眼花繚亂的債權轉讓操作,她的貸款本金從150萬增加到430萬,但實際拿到的只有146萬元。
眼花繚亂的五倍,貸款本金從150萬飆升到430萬。
於女士的貸款本金是如何在4年內從150萬元飆升到430萬元的?
根據俞女士提供的資料,如《房產抵押借款合同》103010,鎊客已經為俞女士辦理了5筆轉賬訂單,每次的貸款本金都在增加。其中,第三筆借款在第二筆借款到期前壹個月由諾諾鎊償還壹年,借款本金由288萬元增加到400萬元(本金中包含利息和服務費)。期間,於女士被要求追加借款。到第四次貸款時,貸款本金已達5
“2017年5月4日,林女士來找我,說最近國家在整頓金融市場。為了避免被查,她讓我把前期的525萬抵押註銷,重新簽借款合同,設定抵押。貸款和抵押金額為466萬元,利息也按照466萬元收取。”於女士稱,當日鎊客委派林女士與其重新簽訂壹份新的《房產抵押借款合同》,約定向鎊客借款466萬元作為抵押,期限為2017年5月4日至2017年11月3日。
2017年5月25日,余女士賬戶轉入“借款”466萬元後,立即轉回林女士賬戶。
到了2017年10月,第五筆貸款到期前壹個月,林女士再次找到余女士,告訴她貸款債權被上海另壹家資產管理公司接手了。經過核算,下壹輪貸款金額最終定為430萬元。隨後,諾諾鎊客取消了其466萬元的抵押貸款,將其轉讓給壹家新公司,並進行新的房地產抵押。
“2017年11月24日,林女士操作三個銀行賬戶,***向我賬戶轉賬425萬元。後來讓我把錢轉到她和她指定的賬戶上,用來付過橋費和貸款。當年12月1日,恒豐銀行給我賬戶轉了430萬後,林女士讓我再把錢轉到她指定的賬戶。”於女士說,到最後壹次轉賬時,鎊客每次都會把之前欠款的未到期利息和相關手續費加到新的貸款上,並在辦理房貸時繼續把本金金額虛加到實際貸款金額上收利息。
之後,按照林女士的要求,余女士除了每月支付利息39000元外,還要將7023元轉入個人賬戶。事後,於女士才知道,打到個人賬戶上的錢叫利差。
2018年7月,余女士提出提前還款,被林女士拒絕。兩人微信對話內容顯示,林女士表示,提前還款押金不予退還,不建議辦理提前還款。
“其實這個時候我的貸款債權轉讓給了重慶的壹家小貸公司。我要求小貸公司為我的房子出具抵押手續,提前還款,還是被拒絕了。後來,我被要求繼續尋找諾諾龐德。”於女士說,隨著壹次次的轉單,林女士終於意識到自己可能遇到了套路貸。於是,從2018年7月份開始,她就不交了。
利息。
據她統計,從2014年至2018年7月,她支付的利息和各類手續費,已經花去了280多萬元。
停付利息成被告,兩審敗訴已申請再審
因未繼續支付利息,2019年6月,余女士被江蘇揚中市壹家貿易公司起訴到法院。最後兩次被轉單的上海某資產管理公司和上述小貸公司,也被列為此案的第三人。
據上海市靜安區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揚中市某貿易公司稱,余女士及其丈夫因購買木材需要資金周轉,向第三人重慶某小貸公司借款,雙主簽訂《個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同約定:貸款本金為430萬元,年利率按借款本金的11%計算,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因余女士未按時結清本金和利息,第三人某小貸公司多次催討無果後,為盡快收回資金於2019年3月20日與原告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並支付了債權轉讓款。
庭審中,余女士提出自己遭遇套路貸,且借款到期後余女士找不到小貸公司,因此無法歸還本金。余女士還表示,該案件表面上是因債權轉讓引起的借貸糾紛,實質上是高利放貸,應該移送警方處理。此外,揚中市某貿易公司並非金融機構,沒有權利收取罰金,對於約定的利率標準,也不認可。
上海市靜安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不涉及犯罪,於2020年6月30日作出壹審判決:余女士除支付本金430萬元外,還需支付利息、原告律師費、案件受理費等各類費用。
余女士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因認為其借款過程與套路貸極其相似,余女士向上海市高院提出再審審請。目前,上海市高院已受理了余女士的再審申請。
“實際上,我們並不知道她借錢是為還上壹筆借款的。目前她已經申請再審,還是以法院判決為主。”該工作人員說。
涉嫌非吸罪,中介公司負責人被批捕
壹審期間,余女士還以被詐騙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報案。2020年1月22日,浦東分局立案。
“我認為應該還款的本金是150萬元,而不是430萬元。”余女士說。現在她每隔幾天就會收到債權方發來的催債信息,截止8月30日,本金和利息以及各類費用,還需支付760多萬元。
工商登記資料顯示,上海諾諾鎊客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於2009年6月12日成立,經營範圍包括金融信息服務、資產管理、投資管理等。在與該公司相關的123件法律訴訟中,78件與借款有關,余女士的借款經歷並非個案。
2021年7月2日,諾諾鎊客公司還因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被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登記的公司電話已顯示為空號。
據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2019年12月3日官方通報顯示,2019年11月23日,該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麥子資產公司立案偵查。同年11月24日,警方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容、聯合創始人楊某敏等15名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查封相關涉案資產。
經查,麥子資產公司在未取得國家相關金融資質許可的情況下,通過“麥子金服財富”“財神爺爺”等線上理財平臺,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麥子資產公司所涉及的“麥子借款”“白領”“白領金庫”“麥芽分期”“大房東”均系對外借款平臺,涉及資金均屬涉案資金。
2020年1月12日,上海浦東公安分局再次發布通報稱,案發後,已有15名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麥子資產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容、聯合創始人楊某敏等14名犯罪嫌疑人被檢察機關依法批準逮捕。截止當時,公安機關已初步追繳現金5000萬余元,並已查封、凍結了相關銀行賬戶、房產及股權等財產。
此外,公安機關已獲取麥子資產公司所涉“麥子金服財富“財神爺爺”平臺數據,同時聘請司法審計機構對每位投資人出借資金進行確認,並追查資金去向。目前,案件在進壹步偵查中。
屬套路貸中“平賬”手法,律師稱或存三類違法
余女士說,在她整個借款中,其債權頻繁轉單,均是由諾諾鎊客操盤完成的,她也不清楚對方這麽做的目的何在。
針對余女士的遭遇,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王東律師表示,余女士所說的“轉單”,通俗地講,就是用下壹家公司的“新貸”去償還原先的“舊貸”,會導致“舊貸”的高額利息及各項費用被計入“新貸”本金中,再以增高的本金繼續計算高額利息。這就相當於民間借貸中的“利滾利”現象,最終導致債臺高築。
王東律師分析稱,此事可能涉及3類違法違規情形。
首先,關於“職業放貸人”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紀要》規定,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因此,在此事件中,沒有相關借貸資質的公司從事職業放貸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王東律師稱,此類案件從訴訟實務角度看,借款人在應訴舉證時會遭遇很大難題,主要難點在於貸款公司往往讓借款人簽署空白合同,也不向借款人交付合同原件,相關簽約、抵押等操作均由所謂的中介公司完成。這就導致民間借貸中,借款合同的簽署主體、實際放款主體、收取利息主體以及接收還款的主體通常是不壹致的,以此切斷了整個借貸業務鏈條的上下遊連結,導致借款人最後償還了相當部分款項,但很難去沖抵借款合同項下的本金與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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