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會的名稱是上海華僑商會。英文全稱:上海華僑商會英文簡稱:SOCCC
第二條本會是由在滬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投資的企業和單位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努力維護和爭取會員的合法權益。倡導會員遵守社會公德,依法經營,幫助會員協調與有關部門的關系,與政府壹起努力改善投資環境。廣泛聯系國內外工商企業和經濟組織,促進與會員的經濟交流,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技術進步,促進上海和全國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第四條協會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和登記管理機關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協會地址:上海市陜西北路66號金文大廈21層。
第二章任務
第六條本協會的主要任務和業務範圍如下:
組織各種商務和經濟考察、會議、展覽、交易會、研討會、專家講座等經濟交流和促進活動,促進成員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詳情如下:
1.組織會員開展商務和經濟考察、交流等活動,促進經濟合作。
二是為會員及其企業人員舉辦各種專業講座和業務培訓,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
第三,建立專門的會員網站,為會員提供信息咨詢服務,推廣自己的業務和產品;
組織律師、會計師、審計師、經濟技術專家等各類專業人士,為會員推薦各類專業服務;
第五,組織各種健康的文化娛樂活動,為會員的業余生活服務;
六是加強與政府部門的聯系和溝通,為上海的經濟建設出謀劃策,依法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排憂解難;
七。開展有助於實現協會宗旨的各種其他活動和服務。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協會分為單位會員和特邀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第壹,認可並支持本協會的章程;
在上海設立的僑資企業法人,經理事會申請批準,可成為本會會員,並發給會員證。
3.積極支持和協助本會事務發展並作出重大貢獻的各界人士,經本會批準,可成為特邀會員。
第四章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壹,成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3.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4.享受協會為會員提供的經濟活動信息;
5.分享協會其他成員的經濟信息和產品信息;
6.享受協會為會員提供的其他權益;
7.享有自由退出會議的權利。
第二,成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按規定繳納會費和參加其他活動;
3.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4.積極參加協會為會員設立的各項活動;
5.履行本會賦予的其他應盡職責;
第十條入會程序
1.由會員推薦並提交單位和個人信息;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3.按照本協會的規定繳納會費;
完成協會規定的其他手續,發放會員卡。
第十壹條會員的退出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理事會,經理事會研究表決後生效。會員離開會場時應交回會員卡。
第十二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理事會討論表決,予以除名。會員從名單中刪除後,之前支付的所有費用將不予退還:
1.壹年以上未繳納費用,長期不參加協會活動的;
2.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
3.觸犯國家刑法,被判有罪的;
4.做出FSC認為嚴重損害FSC名譽的言行;
5.被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
第五章組織結構
第十三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能和權力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選舉和任命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3.審議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本協會的終止;
動詞 (verb的縮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壹般每年召開壹次。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或授權代表)出席方可舉行。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成員(或授權代表)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董事或監事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或被罷免,應由董事會提名表決,重新選舉董事或監事,並報下屆股東大會批準。董事、監事三年任期屆滿後未能及時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新的董事、監事的,由董事會投票決定臨時延長任期(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壹年),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由上海市社團管理機構批準。
第十六條本協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主持本協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
三。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五條補選董事或監事(董事、監事不得兼職);
4.決定聘請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
5.決定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6.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7.審批會員資格的批準或解散;
8.決定設立和領導辦公室並開展工作;
9.制定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
X.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應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第二十條本會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熱心本協會工作並在會員中有壹定影響力;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3.本會會長工作年齡最高不得超過70歲;秘書長專職,最高工齡65歲;
4.無犯罪記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壹條本會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必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會長的職責是: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第二,檢查大會和安理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指導和協調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和主任的工作;
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監事會,由三名以上監事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監督機構。監事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2.查閱本會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文件;
第三,檢查協會的會議和財務情況;
監督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工作;
五是對理事會做出的重大決策提出建議和意見;
不及物動詞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股東大會。
第六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資金來源:
1.協會的會費;
二是國內外相關單位和人士的贊助;
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4.協會資產的利息;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經費必須用於協會開展的活動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本會財務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社團變更任期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時,必須接受上海市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修改後的章程應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上海市協會管理機關批準後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會理事會有權根據章程的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章程及相關規章制度。有關實施細則、章程及相關規章制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和上海市社團登記管理局備案。
第八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協會因故終止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六條本會終止的決議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能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社團經上海市社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上海市協會管理機構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壹條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團管理委員會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