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法查處的本市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以及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刑事案件,依法需要由本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直接受理查處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領導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3.依法審查逮捕本市重大刑事案件,對本市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領導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的偵查監督工作。
4.依法審查起訴本市重大刑事案件,對本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領導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工作和刑事審判監督工作。
5、依法對全市刑事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領導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監督工作。
6.依法監督本市民事、行政案件的審判活動;領導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行政案件的審判和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7.對本市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依法向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8.受理公民的申訴、申訴和舉報,辦理刑事賠償事宜;受理對貪汙賄賂等犯罪的舉報;領導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舉報工作。
9.依法檢查、鑒定、審核重大疑難案件的物證,指導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技術工作。
10,分析研究本市貪汙賄賂、瀆職侵權犯罪的動態、特點、規律和社會治安形勢,提出預防對策;領導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開展預防犯罪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11,負責指導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貫徹執行政策和法律;針對檢察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適用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解釋和立法建議。
12.規劃和指導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經費和裝備後勤保障工作。
13.配合市主管部門管理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14,負責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紀律檢查、幹部教育培訓和檢察官、司法警察隊伍建設。
15,承辦其他應由市人民檢察院負責的事項。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壹、第二分院在本轄區內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接受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的領導。
其主要職責是:
1.受理和審查本院管轄的提請逮捕案件。
2.受理和審查本院管轄的公訴案件,出庭支持公訴。
3.接受管轄範圍內貪汙賄賂犯罪、瀆職犯罪、侵權犯罪的偵查。
4、負責對公安機關不服區、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不逮捕而提請審查的案件。
5、負責監督刑事申訴、抗訴案件和基層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6、受理本轄區內公民、法人的舉報、投訴和申訴案件。
7、負責監督管轄範圍內的民事、行政訴訟判決。
8、答復轄區內區、縣人民檢察院的請示。
9、負責轄區內公安和國家安全機關偵查工作的法律監督。
10,負責監獄、看守所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
11,負責我院管轄的刑事賠償案件的審查和區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賠償案件的復議。
12,負責我院團隊建設及幹部人事管理;負責我院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負責我院的後勤管理和物資設備。
13,承辦單位為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第二分院。
院第壹分院、鐵檢分院第二分院、浦東區醫院黃浦區醫院盧灣區醫院徐匯區醫院長寧區醫院靜安區醫院普陀區醫院閘北區醫院虹口區醫院楊浦區醫院寶山區醫院閔行區醫院嘉定區醫院金山區醫院松江區醫院奉賢區醫院青浦區醫院崇明縣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