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建興付梓(2011)第253號
姜,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學歷,上海市靜安區人,身份證號[* * * * * * * * * * *],無業,住上海市靜安區長樂路1408,2011 9月65438+。
周,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學歷,上海市靜安區人,身份證號[* * * * * * * * * * *],無業,住上海市徐匯區慈雲街165438號,郵編2065438。
被告人蔣、周壹案,由楊浦區公安分局於2011年9月20日立案偵查,於2011年9月2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經查,被告人姜曉龍、鐘曉輝的犯罪事實如下:
住在浦東社區的被告人姜與另壹被告人周(兩人是大學同學)經常結伴出行。2011 9月14日晚7點,兩人驅車前往虹口足球場觀看中超聯賽(申花vs恒大)。因比賽前人多車位少,二被告人為爭奪車位與被害人周某發生激烈爭執,故被告人姜某從車內取出棒球棒對被害人周某進行毆打,另壹被告人周某以打架為借口抓住周某的手腳,致使被害人頭部受到棒球棒擊打。證人毛念非致電110報案,並將受害人田無忌送往虹口區上海長江醫院治療。主治醫生診斷他腦震蕩,深度昏迷。民警劉、陳野當場抓獲兩名被告人,並當場起獲證據手套和棒球棒。
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
2.犯罪嫌疑人的供求
3、被害人陳述
4.證人的證詞
5、傷情鑒定意見
6.物證
7.社區監控視頻
8、現場檢查記錄
9.識別照片
10,提交報告和逮捕流程
以上案件事實均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物證、書證、照片證實。被告人姜曉龍、鐘曉輝也作了供述和辯解。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綜上,被告人蔣、周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被害人周三級傷殘,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為了維護社會秩序,我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特
起訴本案,請依法判決。
特此: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唐周韶
2001九月21
附:(這個我不知道-_-!)
量刑意見
楊建(2011)第253號
在被告人蔣、周涉嫌故意傷害壹案中,本院認為,被告人蔣、鐘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被害人周三級傷殘,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定刑為3年。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建議判處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
我在此傳達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