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造假應追究以下法律責任:
1.承擔經濟責任。
2.情節嚴重的,財務會計和單位負責人難辭其咎,不能再以“不懂業務”、“不了解情況”等借口推卸或減輕責任。
3.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欺詐的形式
目前,企業會計報表造假主要有兩種:壹種是虛增資產和利潤;二是虛增負債,隱瞞利潤。前者主要是國企和上市公司,因為國企的業績直接影響企業領導的升遷;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直接影響公司的股票價格。後者主要是民營企業和個人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因為這類企業不註重業績,更關心如何逃避國家稅收,少收政府相關部門的攤派。
1.膨脹的資產
(1)費用資本化
企業當期發生的費用,應當計入產品生產(或商品經營)成本或期間費用。但有的企業將壹些應計入當期的費用列入待攤費用、遞延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會計科目,使企業當期損益不真實;有的企業待攤費用沒有及時足額攤銷,而是長期掛帳,屬於期間費用的費用列為資產。企業通過費用資本化,虛增了企業資產和所有者權益。
(2)虛假庫存
有的企業商品積壓多年,或應報廢的陳舊材料不入賬,或存貨的實際價格(或可變現價格)明顯低於賬面歷史成本價值,但仍按歷史成本掛在存貨賬上,存貨價值不真實,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的謹慎性原則,虛增了企業存貨價值。
(3)固定資產價值虛高
企業固定資產價值虛高主要表現在折舊不足、技術進步造成的無形損失、損壞不能使用或不必要的固定資產不處置等。,虛增(減)企業資產。
(4)遞延資產和無形資產攤銷不足。
遞延資產和無形資產應當按時足額攤銷。已淘汰、過時的無形資產不應計入無形資產賬戶,其攤余價值應作為期間費用計入損益。但是,很多企業對已經沒有價值或者已經不能給企業帶來預期經濟利益的無形資產不做相應的財務處理,仍然將其作為資產入賬,從而虛增企業資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壹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由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及有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財務部門應當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
(壹)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時,發現有重大違法嫌疑的,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在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條財政、審計、稅務、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予以利用,避免重復審核。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依據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擅自改變會計處理方法;
(六)向不同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不壹致;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書面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損毀或者丟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進行監督或者未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相關資料的;
(十)會計人員的任用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有關法律對第壹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五條指使、唆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管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