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訴不加刑的例外,本文介紹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訴不加刑原則,該原則僅適用於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被告人上訴不加重規定的限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0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上訴的,不限制上訴,不加刑。即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上訴的案件,無論被告人是否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或者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減輕、免除被告人的刑罰。壹方面,法律規定在壹定條件下,在壹定範圍內,不得加重被告人。這個條件,即不加刑上訴的範圍僅限於只有被告人上訴的情況;另壹方面,規定在壹定條件下可以對被告人從重處罰。看似是對上訴不加刑原則的修正,實際上是從反面限制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適用範圍的補充說明,讓人們更加明確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適用範圍。前者是積極的,從正面規定了不追加處罰的申訴適用範圍;後者是對其適用範圍的否定和消極限制。二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完整內容。第二審人民法院對除被告人的上訴人以外的其他上訴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裏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有兩個來源:壹是人民檢察院認為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量刑極輕;二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特別是自訴人的上訴,壹般不利於被告人的利益。其認為壹審判決對被告人的處罰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二審人民法院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如果在他們的上訴中采取不加刑的原則,他們的上訴或抗訴無疑會失去應有的意義。但對於壹些被告人上訴的案件,如果明顯違背上訴不加刑的原則,也要加以限制。如2001,165438,李(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於10月28日晚犯故意殺人罪。案例由馮×江撰寫《上訴壹審被判有期徒刑,要求槍斃有效嗎?2002年9月8日在《人民法院報》發表後,在65438+10月20日的《人民法院報》上引起了兩次全國性的討論。我認為這種訴求是無效的。首先,違背正常人的思維邏輯,壹般情況下,被告不服壹審判決上訴,總是考慮對自己有利的方面,試圖通過上訴程序改變或減輕對自己不利的判決;其次,即使壹審法院量刑不當,上訴案件的量刑不當也只能減輕,而不能加重。作為壹般的國際規則,對上訴沒有額外的懲罰。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7條也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最後,即使上訴有效,除了增加案件數量和上級法院的工作量外,沒有任何實際意義。上級法院不可能改變對李的處罰,更不可能加重對李的死刑判決。該案由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處理,定性上訴無效。邊肖提醒,從上述案例來看,上訴不加刑並不是絕對的。檢察院抗訴或自訴人上訴時,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應該註意這壹點。同時,如果檢察院抗訴,只能對被抗訴人加刑,對未被抗訴人仍采用上訴不加刑原則。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法律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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