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律師是當事人的權利,上訴期間壹般可以換律師 上訴期限過了怎麽辦 當錯過了上訴期限,我們可以向原審法院或上級法院提出申訴,申請再審。也可以申請檢察院抗訴。 如有下列情形之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8、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9、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10、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1、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需要註意的是:由於被告疏忽或認為判決書不標準不是再審的法定事由。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壹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如果妳有其他疑問,可以向我們的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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