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法律援助法》的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提供以下形式的法律援助: (壹)法律咨詢;(二)代為起草法律文書;(3)刑事辯護和代理;(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人和非訴訟代理人;(五)值班律師的法律援助;(六)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形式。
2.在刑事案件中獲得法律援助的條件是: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下列情形之壹,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 (壹)未成年人;(二)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3)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五)申請法律援助的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六)缺席審判的被告;(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法定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3.其他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法律援助條件是:
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救助的;(三)請求撫恤金的;(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五)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或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六)請求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七)因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和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請求;(八)請求賠償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4.在特殊情況下,申請法律援助不受經濟困難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不受經濟困難的限制: (壹)英雄烈士的近親屬保護英雄烈士的人身權益;(二)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的;(三)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的;(四)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的;(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5.再審案件,經濟困難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當事人不服司法機關生效判決或者決定提起申訴、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經濟困難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發展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確定,並實行動態調整。